共找到50條詞條名為葉青的結果 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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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青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檢察長
葉青,男,漢族,1955年9月出生,浙江紹興人,197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曾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19年2月,葉青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徠公訴。
1979年11月至1986年12月,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副科級檢察員、起訴科科長;
1986年12月至1989年05月,任上海市軍天湖農場檢察院科長、副檢察長;
1989年05月至2000年07月,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書記、檢察長、黃浦區紀委副書記;
2000年07月至2002年08月,任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02年08月至2003年07月,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2003年07月至2008年03月,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08年03月至2015年12月,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18年6月7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葉青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徠18年12月6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經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葉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葉青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安排其子出境,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遊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錄用工作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在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侵佔公私財物,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和司法活動;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葉青身為檢察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本應模範遵守黨紀國法,自覺維護公平正義,但其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紀律底線失守,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隱瞞多項個人重要事項不向組織報告,違規在幹部錄用工作中為他人打招呼,把人民賦予的職權地位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熱衷於和私企老闆吃喝玩樂,為他們承攬工程去站台、說情,大肆“以權謀房”“以房斂財”“以案謀私”,大搞權錢交易,以“低價購房”“以借為名”“合作做生意”“挂名工資”等多種方式收受賄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是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是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的典型,是“四個意識”“兩個維護”缺失的典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葉青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葉青(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決定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葉青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19年2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原檢察長葉青(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