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調整權

稅收調整權

稅收調整權是國家法定權力機關對稅法及其實施規範作出某種變動的權力。這種權力行使的結果是改變了原稅法及其實施規範的某些規定。

稅收調整權內容


稅收調整權包括稅收政策的調整、稅目的調整、稅率的調整等。

稅收調整權的權利機關


稅收調整權與稅收立法權的行使往往是一致的。我國稅收政策、稅目、稅率等的調整權,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一些地方稅的稅率(稅額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幅度內具體確定。如1986年9月15日由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