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

1995年成立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

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成立於1995年。是經公安部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是公安部刑偵局,是全國性刑事科學技術的學術學會和行業協會。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團結全國刑事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志於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促進刑事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刑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刑事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打擊和預防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為保衛改革開放、經濟建設、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主要職責

緊密結合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務,積極開展刑事科學技術的調查研究,向有關業務部門提出中長期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組織刑事科學技術的理論研討和學術交流,開展高新技術的課題研究和專用設備的開發,推廣科研新成果,溝通科技信息,交流實踐經驗;承接執法部門的委託,組織專家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檢驗、鑒定、複核,對刑事科學技術項目進行論證、成果鑒定;受有關部門的委託,評審檢驗鑒定人員資格;舉辦新技術培訓班和技術講座,促進刑事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提高業務素質,向廣大群眾宣傳防範犯罪的技術措施;編輯出版會刊《刑警與科技》,辦好中國刑事科學技術網站,為廣大會員服務。

業務範圍

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
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
協會積極引進開發新技術,先後在北京和深圳舉辦了5次國際刑偵器材展示交流會,並與有關單位合作開發研製多項專用器材,把技術先進、符合實際需要的新技術、好器材引進到公安刑偵實戰中來。
協會努力為刑事技術決策發揮參謀作用。積極開展調查研究,聽取地方同志關於技術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就刑事技術的正名、網點建設、統一指紋檔案自動識別系統、恢復槍彈痕迹檔案建設、犯罪信息檔案建設、DNA開發應用等向公安部作了《關於刑事科學技術業務建設若干問題的建議》,引起部領導的重視。2003年,完成了禁毒局委託的關於組建國家級和區域級毒品檢測中心的評估論證課題,得到部領導和禁毒局的充分肯定。
協會重視辦事機構自身建設,不斷完善工作制度和自律機制。先後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管理工作規範化。所屬各專業委員會機構、制度健全,積極開展專業學術活動,學術氣氛活躍。

組織活動

10年來,刑科協在公安部的領導下,在有關業務部門和各地公安機關大力支持下,依靠廣大刑事技術工作者的積極參與,積極地活躍地富有成效地開展了各項業務活動。
協會堅持服務於公安刑偵的宗旨,以組織學術研究為中心,緊密圍繞“刑事技術的建設與發展”、“如何面向二十一世紀刑事犯罪的挑戰”為主題,先後舉辦了全國性綜合學術研討會3次,舉辦各種類型專業學術研討會和技術培訓班30餘次,交流論文3000餘篇,彙編論文集15冊,對推動技術進步,經驗交流起了積極作用。
協會組織全國近400位刑事技術專家、學者,編輯出版了14卷近2000萬字的《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大全》,全面闡述刑事科學技術及其各專業的理論、技術原理和技術方法,系統總結建國以來刑事技術的實踐經驗,介紹當代國內外的最新成果,是我國刑事技術領域的首部全書。它既是一部全面的系統的先進的實用性很強的高層次刑事科學技術教課書和專業工作者業務指南,又是一部公安政法部門案頭的重要工具書,為我國刑事科學技術工作繼往開來,提高刑事技術幹部的業務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組織結構


刑科協除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學術宣傳部和開發部外,還設有學術委員會和痕迹檢驗、指紋檢驗、理化檢驗、文件檢驗、毒物與毒品檢驗、視聽技術檢驗、心理測試技術專業委員會等8個分支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刑科協,英文譯名Forensic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FSAC。
第二條 刑科協是依法成立的全國刑事科學技術部門和專業工作者的專業性群眾團體,為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獨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刑科協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刑事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志於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促進刑事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刑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刑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打擊和預防犯罪、保護人民利益服務,為保衛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刑科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科學態度,貫徹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思想路線,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鼓勵出人才出成果。
第四條 刑科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是刑科協的主管部;公安部刑偵局及分管部領導代部承擔對刑科協的具體管理任務。
第五條 刑科協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7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刑科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刑事科學技術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技術政策、重大措施和立法方面的建議。
(二)組織刑事科學技術理論研討會、學術報告會,推廣科研成果,溝通科技信息,交流實踐經驗。
(三)承接執法機構的委託,組織專家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技術檢驗、複核鑒定,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承接主管部門的委託,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項目的論證和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檢驗鑒定人員資格。
(五)舉辦技術培訓班、講習班,促進刑事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
(六)開展高新技術的課題研究和開發,組織技術專用設備、防範技術器材的研製。
(七)向執法人員宣傳普及刑事科學技術知識,向廣大群眾宣傳防範犯罪的技術措施。
(八)開展國際刑事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刑事科學技術組織、團體和專家學者的友好交往,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成果。
(九)編輯出版會刊《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和會報《刑科協通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應是從事刑事科學技術工作的單位;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教學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刑事科學技術學會、協會;研製、生產、營銷刑事技術器材的單位。
個人會員應是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研究和實際工作的專業人員;大、專院校和研究院、所中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教學的專家、學者;熱心支持刑事科學技術事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及有關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使用協會的圖書資料,優惠獲得協會編印的刊物和有關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協會及有關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向協會提供研究成果,支持會刊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推舉名譽理事長;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學術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重要工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年6月協會換屆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