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行政機關

合肥市民政局是合肥市政府管理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承擔市委、市政府賦予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管理專項社會事務”四大職能。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2020年12月,被評為“全國民政系統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

主要職責


合肥民政
合肥民政
合肥市民政局,為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制定全市民政工作計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組織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事業單位的登記、年度檢查;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本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落實優待撫恤政策,調整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準,完善優撫制度,並監督實施、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接轉烈軍屬及革命傷殘人員關係。指導全市優撫單位工作和烈士陵園的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軍民共建活動。組織表彰全市雙擁模範城(縣)單位和先進個人。協調軍民關係,解決軍地矛盾和軍民糾紛,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
(五)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複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縣(區)退伍安置、“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指導軍供站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七)制定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關政策,擬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步驟。適時調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指導、檢查縣(區)低保工作。負責全市低保數據的統計匯總。組織和指導困難群體的救助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全市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擬訂全市社區建設事業發展規劃,建立、指導、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促進社區建設的各項措施的落實。
(九)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市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審核報批。承辦縣(區)鄉邊界爭議調處工作,協助調處市界糾紛和市界勘定工作。
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十)擬定和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社會福利生產,編製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生產發展規劃。制訂並監督落實全市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工作。指導全市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
(十二)擬定全市福利彩票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縣(區)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及往複資金的使用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監督檢查婚姻管理方針政策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研究擬定全市殯葬改革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擬定全市老齡工作的法規、規章。研究提出全市老齡工作發展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負責全市兒童收養登記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編製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
(十六)擬定全市民政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職稱評定及機構、編製、工資管理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各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部門


區劃地名處

(市地名辦公室、勘界辦公室)
負責全市縣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域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址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全市縣區、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平安邊界創建工作;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負責擬訂全市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地名規劃;負責全市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管理工作;承辦本市市區內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和報批工作;監督管理各類地名標誌設置;指導縣區開展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定期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信息。

安置處

(市複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有關複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政策;指導退役士兵、傷殘軍人和複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各縣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扶持就業工作;協調部隊軍運和指導軍供站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休所、無軍籍職工管理所以及軍休保健辦的服務管理工作。

雙擁辦公室

(優撫處)
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市雙擁工委、市政府關於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區)和軍民共建活動,表彰全市雙擁模範縣(區)單位和先進個人,協調軍政、軍民關係;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承辦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宜;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全市退役軍人、公務員、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的評殘和殘疾等級調整工作;負責傷殘人員傷殘輔助器械的配置;落實撫恤優待的政策法規,完善優撫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及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接轉烈軍屬及革命傷殘人員關係;指導全市優撫單位工作和烈士陵園管理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處

擬訂全市社團、民辦非企業管理的政策辦法,負責全市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提出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建議;指導和監督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的違法違紀行為,取締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取締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各縣(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關係;負責公文處理、督查督辦、會議組織、信訪接待、信息采編宣傳、網站維護、提案議案辦理、機要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市民政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服務工作;組織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文件;組織協調全市民政政策法規的調研和草擬,負責全市民政系統依法行政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局機關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值班保衛以及文明單位、衛生單位創建工作。

局領導簡介


黨組書記、局長:徐生彬
副局長:楊術雲
黨組成員、副局長:方濱
黨組成員、副局長:程光祥
黨組成員、副局長:楊咸春

辦事指南


合肥市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開辦補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政策(試行)》(合政[2010]28號)、《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促進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合財企[2010]166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享受一次性開辦補助是指2010年3月31日以後批准新辦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
第三條 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床位設置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和省民政廳、財政廳有關規定,直接用於服務對象的生活、康復等用房所佔比例不應低於總建築面積的70%,並按單人間、雙人間、三人間和合居型標準計算床位數。
第四條 新建、擴建(或租賃經營)床位數50張以上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開始運行時,應向市民政局報送運行材料進行備案,市民政局據此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其一年內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無此項備案和運行檢查,一年後不接受其一次性開辦補助申報。
第五條 已領取一次性開辦補助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原場所更名或轉租他人興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該場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賃經營)一次性開辦補助;已領取一次性開辦補助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如擇址另建或原址擴建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申請一次性開辦補助時,不包括原床位數。
第六條 市行政服務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受理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運行備案申請和一次性開辦補助申報。
第七條 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床位開辦補助實行按季申報,運行一年後,於下一季度的第一個月10日前報送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請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運行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運行備案申請表;
2、社會福利機構證書複印件;
3、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4、衛生許可證書複印件;
5、消防合格證書複印件;
6、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或自建房屋資料,需當地縣、區民政部門加蓋確認公章)以及租金支付憑證複印件。
材料齊全后(一式兩份),市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和實地審核,審查合格即作為備案起始日,其一年內的運行情況另行檢查。
第九條 申報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
2、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一次性財政補貼申請表;
3、社會福利機構證書複印件;
4、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複印件;
5、衛生許可證書複印件;
6、消防合格證書複印件;
7、社會養老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或自建房屋資料,需當地縣、區民政部門加蓋確認公章)以及租金支付憑證複印件。
申報材料齊全后(一式兩份),市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局審結,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條 2008年8月4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批准開辦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仍按《關於印發合肥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合政〔2008〕89號)、《關於印發合肥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若干政策(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08〕69號)規定執行。
凡到2010年3月31日開辦運行不滿一年的社會養老福利機構,都要實行運行備案,在本實施細則出台後一個月時間內,依照上述第八條內容,向市行政服務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報送備案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地理位置


地址:壽春路230號

走訪調研


2021年3月5日上午,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徐生彬赴市兒童福利院、市養老服務中心實地走訪調研,與兩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班子成員進行座談交流。深入了解其人員配備、業務開展、工作創新、設施建設、發展願景和疫情防控等情況,詳細詢問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認真聽取了意見和建議。市民政局相關處室負責人參加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