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戰爭初期任浙江省政府委員兼民政廳廳長,英士大學教授、行政專修科主任等職。抗戰勝利後任國立浙江大學法學院院長,1946年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49年去台灣,曾任台灣《中央日報》社社長、《東方雜誌》主編、中山學術文化基金會董事會董事兼總幹事、台灣政治大學教授兼法律系主任、世界新聞專科學校教授。著有《政言》、《國際私法》、《中國親屬法概論》、《法語》等。
1927年畢業於
中國公學大學部政治經濟系。1931年畢業於法國巴黎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同年回國,歷任台灣中央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央政治學校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時代公論》主編。1937年任浙江省第四行政督察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