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指我國境內企業運到境外進行技術加工后復運進境的貨物。

簡介


1、含義:指我國境內企業運到境外進行技術加工后復運進境的貨物。
根據出料加工管理規定,當國內的技術手段無法達到產品質量要求,不能申請辦理出料加工手續。
2、出料加工原則上不能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態的出境加工,屬於一般出口。

境外加工期限


出料加工貨物自運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復運進境,經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報關程序


經過前期的備案階段——進出境申報——核銷。

備案

到海關辦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備案申請手續。受理備案的應當核發“出料加工登記手冊”。

進出境申報

(1)出境申報
出料加工貨物出境,應向海關提交登記手冊、出口貨物報關單、貨物單據及其他海關需要的單證申報出口,屬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許可證件;屬於應徵出口稅,應提供擔保。
(2)進境申報
海關對出料加工貨物復進口貨物以境外加工費、材料費、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核銷

1、出料加工貨物未按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將貨物出境時收取的稅款擔保金轉為稅款。
2、物進口時按一般進口貨物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