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39條詞條名為張和平的結果 展開
- 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當代實力派山水畫家
-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 石家莊市商務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 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 內蒙古貿促會原副會長
- 呼和浩特第二監獄原黨委書記
- 國家一級編劇
- 北京人民藝術劇院院長,國家一級編劇
- 東烏旗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原常務副主任
- 火災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黨委書記
-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 內蒙古農業大學教授
- 武警甘肅省總隊張掖市支隊政治委員
- 四川德陽市直屬機關工委原黨組書記
- 中國當代文藝出版社出版文集
- 張和平的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公司原董事長
- 甘肅省民政廳巡視員
- 蘭州大學數學與統計學院院長,博導,教授
- 宜賓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接待辦公室主任
- 陝西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處長
- 原南航總工程師
- 銅川市印台區紅土鎮周陵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
- 中國作家
- 武都區農經局局長
-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獸醫局局長
- 南昌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
-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政府常務副總理
- 銀川市公安局西夏區分局鎮北堡派出所所長
- 武漢理工大學副教授
- 貴州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副主任
- 呂梁市中院副縣級審判員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交通局調研員
- 北京市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中心黨委書記、主任
- 天津市和平保育院原學前教研室主任
- 北京市朝陽區政協副主席
- 湖南省耒陽籍烈士
- 對外友協文化宣傳部副主任
- 陝西省興平籍烈士
- 榆林市榆陽區防汛抗旱防滅火保障中心副主任
張和平
內蒙古貿促會原副會長
張和平,男,漢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內蒙古豐鎮市人,研究生學歷,1987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貿促會副會長。
2020年9月,張和平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等問題,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和平開除黨籍處分。11月,張和平被起訴。
2020年12月24日,張和平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1977年1月至1983年4月,內蒙古公安廳武警直屬中隊服役;
1983年4月至1993年10月,武警呼市警犬基地正連職區隊長、副營職參謀;
1993年10月至1999年12月,武警內蒙古總隊後勤部開發辦公室主任、戰勤處處長;
1999年12月至2000年11月,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0年11月至2005年4月,呼和浩特市房產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區長;
2006年1月至2008年2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書記;
2010年11月至2018年3月,內蒙古貿促會黨組成員、副會長;
2018年3月,退休。
2020年3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委員會原副會長張和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9月14日,興安盟檢察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張和平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同月,張和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和平開除黨籍處分,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11月4日,中國檢察網通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會長張和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10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副會長張和平受賄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2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原副會長張和平受賄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期間,張和平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房管局副局長、局長,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副會長的職務便利,在調整工作崗位、承攬工程、索要工程款等方面,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個人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31人財物共計摺合5552餘萬元,其中索要財物共計摺合3207餘萬元,案發前退還價值787餘萬元的財物。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和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和平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后,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對被告人張和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對張和平受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未隨案移送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物由查封、凍結、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