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通信學會

陝西省通信學會

學會簡介:學會成立於1981年5月22日,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通信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通信學會和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目錄

章程


陝西省通信學會章程
陝西省通信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
2011年4月15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的名稱:陝西省通信學會。
英文名稱為Shaanxi Province Institute of Communications、縮寫SI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陝西省通信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通信科技工作者和通信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非營利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通信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通信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和組織全省廣大會員和通信科技工作者,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風尚,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楊“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通信科技的普及推廣,促進通信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中國通信現代化和國民經濟以及社會服務信息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辦事機構掛靠在陝西省通信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陝西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登記機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中國通信學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推進自主創新;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播科學思想;
(三)組織、協調、論證、研究和編製通信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
(四)開展技術諮詢和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五)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六)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七)促進民間國際科技交流合作;
(八)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開展表彰、獎勵活動,發現並舉薦人才;
(十)編輯、出版、科技書、刊、報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十一)舉辦科技展覽。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會員、高級會員、會士。
(二)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要求加入本會的申請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凡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或團體,並符合下述條件:
(一)會員
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的通信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取得碩士學位以上的通信科技人員。
(二)高級會員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本會會員。
(三)會士
具有教授、研究員和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或有相當職稱),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通信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本會高級會員。
(四)團體會員
凡從事通信事業,具有一定數量通信科技隊伍,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會員
由本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即為本會會員。
(二)高級會員
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推薦,經本會高級會員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通信學會備案。
(三)會士
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推薦,經中國通信學會會士遴選委員會審查評選,由中國通信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團體會員
由該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
(五)會員證由中國通信學會統一印製,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由本會印製頒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和優惠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2、本會可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3、本會可優先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
1、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3、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學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領導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新一屆的理事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醞釀協商,由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等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應是會員中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的老、中、青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並從事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組織召開下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所屬組織開展活動;
(七)制定學會的工作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八)籌措學會活動經費,審議使用情況;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採取無記名等額投票的方法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后聘任。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加會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在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對學會工作有突出貢獻和建樹的歷屆正、副理事長和理事,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可聘任為當屆理事會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及方便開展學術活動,本會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對內開展工作。其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后聘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由掛靠單位或本會聘任2-4人專職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受本會理事會和掛靠單位共同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可設專(兼)職工作人員1-2人,由掛靠單位配備,負責處理學會工作(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編輯委員會可設相應的編輯部,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編輯若干人,由掛靠單位配備,負責處理日常編輯工作。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受本會和掛靠單位的雙重領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為了密切與會員間聯繫,在會員單位設立聯絡員一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陝西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可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學會各工作機構,可根據本章程進行活動,必要時制定有關部門工作條例或組織條例,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后實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15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