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圖孟和
違法犯罪人員
巴圖孟和,男,蒙古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陳巴爾虎旗西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人。
1993年因故意殺人罪,獲刑15年,判決生效后未去監獄服刑,在紙面上“服”完了15年的刑期,刑滿后當過會計、當選村主任等。2018年6月14日,陳旗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巴圖孟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與原判故意殺人罪剩餘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巴圖孟和在該旗烏珠爾蘇木薩如拉塔拉嘎查任會計。
2009年10月至2017年5月,又連續當選嘎查達(註:嘎查達即村主任)。
2009年1月,巴圖孟和向薩如拉塔拉嘎查黨支部申請入黨。時任烏珠爾蘇木黨委書記陶某,明知其因犯罪被判刑之事,且其入黨程序不規範、材料不完整,仍擅自簽字蓋章並同意接收其為預備黨員、正式黨員。
2012年,當選為陳巴爾虎旗人大代表。
1992年5月12日20時許,因發生口角,未滿18周歲的巴圖孟和捅了白永春3刀。巴圖孟和將其送醫后,前往派出所自首。白永春因心臟破裂導致的大出血而死亡。
1993年6月9日,原呼倫貝爾盟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巴圖孟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巴圖孟和未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抗訴,判決生效。
巴圖孟和
巴圖孟和
按正常程序,罪犯巴圖孟和應從被羈押的陳巴爾虎旗公安局看守所,投送到監獄服刑。然而,此後發生的事情,卻讓這起本不複雜的案件偏離正軌。
半月談記者多方採訪核實,法院判決后,巴圖孟和以“全身水腫、尿血”為由前往醫院檢查。就醫后,他的母親、姑父就為其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並成為擔保人。據多名當事人回憶,這份手續上,有數名當地時任政法機關主要負責人的簽字。
憑著這份手續,巴圖孟和連監獄的門都沒進過,便於1993年直接從看守所“重獲自由”。此後的日子裡,巴圖孟和並未按保外就醫規定,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報到並接受管理,而是如同正常人一樣生活。
2007年5月13日,也就是當年案發之後15年整,其與母親再次來到看守所。這次,他們是為了拿到“刑滿釋放證明書”而來。他們僅提供了一份當年的判決書,而看守所的一名內勤人員,據此為其開具了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加蓋公章
1993年起,被害人白永春的母親韓傑一直在四處上訪為兒子討公道。
2016年,韓傑把一封舉報信遞給了當地公安局,而收到這封信的人正是當年參與過巴圖孟和案件的警官,這位警官說:“我們接到舉報信,說實在的話,我們都沒敢相信有這種事情。當時的領導非常重視,組織專案組去開始調查這個事。”專案組調查發現,判決生效之後,本該前往監獄服刑的巴圖孟和並沒有被投送監獄,而是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從看守所直接回到了家裡。警官介紹:“巴圖孟和在看守所羈押了一共501天。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後,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巴圖孟和又在看守所待了一個月,最終在1993年的9月28日,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就出去了。”
2017年4月7日,呼倫貝爾市陳巴爾虎旗檢察院向公安局下達將巴圖孟和收監執行刑罰的檢察建議書。外界有聲音認為,巴圖孟和是因為職務犯罪才東窗事發。對此,這位警官說,巴圖孟和的貪污問題是入監后查出,“我們將巴圖孟和依法收監以後,當地有牧民舉報,我們經過初查調查,才得到證據構成貪污,才判的。”
2020年9月4日,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牽頭,聯合紀委監委、法院、檢察、公安、司法、監獄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已抵達呼倫貝爾市開展工作。調查結束后,將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回應社會關切。
2021年,已查明在巴圖孟和違法保外就醫、長期脫管漏管、違法開具《刑滿釋放證明書》、違規入黨、違規當選嘎查達、違法當選人大代表及有關部門受理韓某信訪事項不作為、慢作為等環節中,多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存在管黨治黨不力、失職失責、失管失察以及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已認定84名責任人,其中廳級幹部8人,處級幹部24人,科級幹部33人,其他幹部9人,已故10人。已給予黨紀政務處分54人,其中10人涉嫌違法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給予誡勉談話等組織措施處理20人。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司法機關將依法嚴肅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