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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增榮

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原副主任

劉增榮,原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還曾任北京昌水建築公司第八施工處處長。2012年2月23日,劉增榮因涉嫌貪污罪被羈押,3月9日劉增榮被逮捕。

個人簡介


劉增榮,原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還曾任北京昌水建築公司第八施工處處長。
2000年3月,昌水公司任命劉增榮為施工八處處長。
2010年4月,昌平水務局任命劉增榮為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

涉嫌貪污


涉嫌行賄查出貪污
昌平區水務局副局長王某的證言顯示,昌水公司是昌平區水務局下屬單位——昌平區水務局施工總隊為解決施工資質而成立的公司;燕龍公司是昌平區水務局成立的公司,兩家公司均為全民所有制。施工總隊、昌水公司、燕龍公司,這三家單位實際上是“三塊牌子,一套人馬”
在案證據顯示,昌平檢察院反貪局在查辦一起受賄案件中,掌握了劉增榮涉嫌向他人行賄1萬元的線索。2012年2月23日,檢察院電話聯繫水務局,劉增榮接通知於當天前往檢察院接受調查。期間,劉增榮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了其涉嫌貪污犯罪的相關問題,而這些問題是當時檢察機關沒有掌握的。經調查,劉增榮的行賄犯罪線索反倒沒有成立。
2012年2月23日,劉增榮因涉嫌貪污罪被羈押,3月9日劉增榮被逮捕。
被告人不承認貪污
2013年9月29日,市檢一分院對劉增榮提起公訴,指控其於2011年至2012年初,在負責管理北京燕龍實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燕龍公司)、北京昌水建築公司(以下簡稱昌水公司)、北京市昌平區水務局辛店河管理處(以下簡稱辛店河管理處)的工程過程中,多次指使為工程提供材料或勞務的劉友兵、馬永、林世明、侯慶輝、郭宇軒(均另案處理)虛開發票,金額共計800餘萬元。
庭審前,法庭召集檢方、劉增榮及其辯護人召開了庭前會議,對劉增榮是否涉嫌構成貪污罪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劉增榮對虛開發票罪名並無異議,並表示其在負責工程項目中有墊資行為,其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取得的錢款均為彌補其之前的墊資款項,故不構成貪污罪。其辯護人表示,劉增榮任職期間在施工過程中與燕龍公司、昌水公司屬於承包關係,且公司允許劉增榮佔有工程剩餘利潤,並提交公司會議記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劉增榮不構成貪污罪。
兩罪並罰判14年半
經過審理,法院確認的在案證據顯示,2011年、2012年劉增榮指使劉友兵等5人虛開發票91張,金額共計706萬餘元。
法院認為,劉增榮利用這些發票從燕龍公司、辛店河管理處騙取工程款,並要求劉友兵等人以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騙取的工程款共計706萬餘元交予其或匯入其及其子劉某的銀行賬戶內,非法據為己有。這部分錢款應認定為貪污錢款。另一部分,法院認定劉增榮於2011年間指使劉友兵一人虛開發票175萬元,這部分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對於劉增榮墊資的辯解,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和證人證言顯示,劉增榮沒有墊資行為。在施工中的承包關係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劉增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昌水公司施工八處處長、辛店河管理處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尚未竣工結算前虛開發票騙取工程款歸個人佔有,其行為已經構成了貪污罪;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規,虛開發票,情節嚴重,構成虛開發票罪。鑒於其到案后能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並退繳了所獲全部貪污款項,因此對其從輕處罰,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