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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虎
原《新快報》記者
劉虎,廣州《新快報》記者。
2013年8月24日,劉虎因涉嫌製造傳播謠言被刑事拘留。
2013年9月30日,北京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對劉虎執行逮捕,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3年12月31日,劉虎被以涉嫌誹謗罪移送審查起訴。
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對劉虎涉嫌誹謗罪案件做出不起訴決定。
劉虎系廣州《新快報》記者,2013年8月23日中午,劉虎在重慶市渝北區家中,被北京警方和當地社區民警一同帶走。隨後,北京警方證實劉虎因涉嫌製造傳播謠言,於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北京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對劉虎執行逮捕,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12月31日,劉虎被以涉嫌誹謗罪移送審查起訴。
2013年8月23日中午,劉虎在重慶市渝北區家中,被北京警方和當地社區民警帶走。隨後,北京警方證實劉虎因涉嫌製造傳播謠言,於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北京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對劉虎執行逮捕,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2月31日,劉虎被以涉嫌誹謗罪移送審查起訴,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
劉虎曾在多家新聞媒體供職,曾實名舉報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原任重慶市副市長)馬正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原任貴州省公安廳原廳長)崔亞東、陝西省副省長(原任陝西省公安廳廳長)杜航偉、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等人。
劉虎提供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北京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認定:劉虎自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間,通過新浪微博賬戶“記者劉虎”先後發布多條微博,嚴重損害他人名譽;肆意散布他人負面信息,變相勒索錢款共計人民幣65萬元;惡意炒作社會敏感問題,嚴重擾亂網際網路正常秩序,損害了政府部門公信力。經東城區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認為劉虎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劉虎不起訴。
2015年9月12日下午,劉虎表示,從2013年9月30日被批捕到2014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他一共被關押了346天。被關押期間他一直堅信自己沒有問題,只是很擔心家人。自己被帶走後家人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尤其是4歲的女兒看到自己被陌生人帶走很受影響,“我一直不對孩子說謊,但到現在也沒有和孩子說自己一年的時間去哪了,只是對她說出差了,去了很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