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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華
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
高建華,男,漢族,湖南省祁陽縣人,1959年11月出生,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1年7月衡陽師專政治教育專業 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20年4月,高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8月5日,公訴機關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高建華利用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工程承攬、人事安排、資金撥付、推選人大代表等事項上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唐輝(另案處理)多次收受李小軍、張新學等15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99.66萬元,其中既遂1219.66萬元,未遂280萬元。高建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曾任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976.08-1978.10 祁陽縣白竹塘鄉及黎家坪鎮下放知青;
1978.10-1981.07 衡陽師專政治教育專業學生;
1981.07-1984.09 祁陽縣廣播站編輯、副站長;
1984.09-1985.03 零陵地區廣播電視局宣傳科幹事;
1985.03-1987.08 零陵地區廣播電視局宣傳科副科長;
1987.08-1994.02 共青團零陵地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94.02-1996.03 共青團零陵地委書記、黨組書記;
1996.03-2001.10 東安縣委副書記;
2001.06-2002.06 永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黨組書記
2002.06-2002.09 永州市人民政府秘書長、黨組成員,市政府辦公室主任、黨組書記
2002.09-2006.10 中共道縣縣委書記
2006.10-2007.04 中國共產黨永州市第三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當選為永州市委常委,兼任道縣縣委書記。
2007.4-2011.10,任永州市委常委兼零陵區委書記。
2011.10-2012.01,任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2.01-2019.12,任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9年8月26日,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12月27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建華違反政治紀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等非組織活動,破壞當地政治生態,與多人串供,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和宴請活動,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情況;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規劃調整、資金撥付、提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高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變質,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高建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上述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款物隨案移送。
2020年4月,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高建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高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道縣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區委書記、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8月5日,公訴機關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高建華利用擔任道縣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區委書記、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工程承攬、人事安排、資金撥付、推選人大代表等事項上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唐輝(另案處理)多次收受李小軍、張新學等15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99.66萬元,其中既遂1219.66萬元,未遂280萬元。高建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