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華

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

高建華,男,漢族,湖南省祁陽縣人,1959年11月出生,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1年7月衡陽師專政治教育專業 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20年4月,湖南檢察機關依法對高建華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020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高建華受賄案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2002年6月至2002年9月,任永州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政府辦黨組書記、主任;
2002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道縣縣委書記;
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永州市委常委、道縣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區委書記;
2011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任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人物事件


涉嫌違法
2019年8月26日,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27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建華違反政治紀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等非組織活動,破壞當地政治生態,與多人串供,轉移隱匿涉案財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和宴請活動,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情況;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規劃調整、資金撥付、提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高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變質,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高建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上述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款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0年4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高建華(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高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高建華,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高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道縣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區委書記、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0年8月,公訴機關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高建華利用擔任道縣縣委書記、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區委書記、永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常務副主任等職務便利,在招商引資、工程承攬、人事安排、資金撥付、推選人大代表等事項上接受請託。
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唐輝(另案處理)多次收受李小軍、張新學等15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99.66萬元,其中既遂1219.66萬元,未遂280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建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高建華部分犯罪行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建華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高建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最後,高建華進行了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因案情重大複雜,法院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