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1號公布。該《規則》分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行政單位划轉撤併的財務處理、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附則11章63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於1998年1月6日首次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十多年來,對規範和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不斷創新和豐富,原《規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亟需加以修訂。為了深入貫徹落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明確《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9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廢止,責成財政部重新制定。2012年12月6日,謝旭人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71號,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則》分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行政單位划轉撤併的財務處理、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附則11章63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令第71號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謝旭人
2012年1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9號)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已於1998年1月6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劉仲藜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的財務管理,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行政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以上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合理編製行政單位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行政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製財務報告,如實反映行政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進行獨立核算。人員編製少、財務工作量小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是行政單位根據其職責和工作任務編製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經費領撥關係和預算管理許可權,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主管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並對下一級預算單位核撥經費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領經費,沒有下級撥款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報領、核撥經費,並按照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一級預算單位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彌補經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專項支出。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級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參照行政單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審核分配單位預算指標;
(三)行政單位根據分配的單位預算指標正式編製年度預算,並逐級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財政部門正式批複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行政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預算撥款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審批。非撥款收入部分發生變化,需要相應調整支出的,由行政單位自行調整並報送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備案,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複決算時審核確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核撥給行政單位的財政預算資金。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按照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經財政部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戶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範圍以外的收入。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及時入賬,並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填報。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和基金,以及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上繳。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支出,包括經常性支出、專項支出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維持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專項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專項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經依法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別按其用途列入相應的預算科目。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重大支出項目,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各項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分別反映。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保證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必需的開支,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行政單位用於職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自籌基本建設支出。確需安排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核批后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結餘管理
第二十二條 結餘是指行政單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餘額。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結餘不提取基金,全額結轉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項目的專項經費結餘,報經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等。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建賬、核算,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行政單位應當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由財務部門統一開設和管理銀行存款賬戶。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主管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業務工作的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處置、出租收入,應當首先用於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應繳款項和暫存款項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等款項,包括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以及暫未納入預算管理但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性收費、基金等收入,應當使用合法票據。
行政單位取得各種應繳款項,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同級財政專戶,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第八章 行政單位划轉撤併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划轉撤併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預算單位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划轉撤併的行政單位應當全面清查資產,編製有關財務報表,提供資產目錄以及往來款項清單,提出資產作價依據和往來款項的處理意見,辦理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划轉手續,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三十八條 划轉撤併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並上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后,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係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調整、划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后,轉作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四)合併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新組建單位;合併后多餘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預算單位處理。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四十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錶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結餘、專項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的情況,說明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第四十二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開支水平、人員增減、固定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佔總支出的比重、人車比例等。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地編製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財務監督是行政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的編製、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外事經費、社會保障經費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列為行政編製並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未列為行政編製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進行財務活動時,依照本規則執行。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日前制定了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制定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在內容上有什麼新的變化?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主要遵循三大原則
原規則已經實施十多年,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這位負責人介紹,原規則是1998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發布並施行的。實施十多年來,對規範和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採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等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原規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適時廢止原規則並重新制定新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新規則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財政改革成果,體現財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現有框架體系,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嚴格行政收支管理
增加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新《規則》在基本維持原結構的基礎上,作了全面修改補充。內容上的調整與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規則》擴大了適用範圍,明確各級各類行政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都要執行本規則。
增加了行政單位決算管理內容。在第二章預算管理中增加了決算的編製、管理的內容。
規範了行政單位收入管理。刪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規範了行政單位支出管理。規範了行政單位支出的分類,將行政單位支出範圍修改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強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規範了行政單位結轉和結餘管理。對結轉和結餘的概念分別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中央和地方關於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異,對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僅作原則性規定。
規範了行政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範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管理,鼓勵行政單位開展資源共享、裝備共建工作。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規範了行政單位負債管理。引入了負債的概念,規範了應繳款項管理。
降低單位行政成本
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規則明確,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的財務活動。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行政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編製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製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要根據新規則,制定或者修訂完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貫徹落實規則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