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經營合同

租賃經營合同

是指租賃雙方就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租賃物,出租人將出租財產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達成的協議。租賃物的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在租賃期內,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權利。

統租賃單


這與傳統租賃單純體現為民事法律關係不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標的;合同生效的條件及期限;年度經營目標;收益分配比例;租金數額及繳納方式;債權債務的處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特訂立本


出租人和承租雙方依據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特訂立本合同。第三條 租賃雙方表示,租賃經營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租、轉包他人經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凈值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