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該《辦法》共21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起施行。
局長張茅

暫行辦法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0號公布)
第一條 為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的報送、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負責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的管理工作,並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年度報告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公示相關工作。
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資產狀況信息;
(四)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五)聯繫方式信息;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發現其公示的年度報告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後內容同時公示。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組織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抽查。
抽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參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聯繫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后,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五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七條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及公示內容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1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總局印發《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規章。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註冊資本等准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鬆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20148月23日,國務院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此次國家工商總局公布5部配套規章,旨在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圍繞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約束,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供製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共21條,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範圍、管理職責、報告責任、報告時間、報告方式、報告內容、報告公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救濟途徑、異議處理等方面內容。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合作社登記事項的動態變化和年度經營的基本情況,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積累商業信譽,促進公平競爭。

解讀2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滿足信用信息需求 促進參與公平競爭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共21條(以下簡稱《辦法》),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報告時間、管轄分工和報告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合作社登記事項的動態變化和年度經營的基本情況,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積累商業信譽,促進公平競爭。
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我國“三農”發展中擔負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帶領農民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的主導力量。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市場經濟中的影響越來越大,社會上對合作社信用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
根據《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的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當年開業(設立)登記的,自下一年起報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機關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報告方式單一 公示5項內容
《辦法》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有別於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可以採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紙質書面方式兩種報告方式,可以自主選擇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的暫行辦法與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暫行辦法名稱上的區別也來源於此,多了“公示”二字。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內容包括:行政許可取得和變動信息、生產經營信息、資產狀況信息、開設網站或者從事網路經營的網店信息、聯繫方式信息和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內容比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內容多了“資產狀況信息”。
組織隨機抽查 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公示信息進行隨機抽查。抽查工作由省級工商部門參照《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所規定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組織實施。抽查的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工商部門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舉報人。
3種法律責任 設置異常名錄
《辦法》規定了3種涉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責任:一是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二是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是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繫到的。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作為法人組織,相對交易人有了解其信用情況的需求,但同時,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市場地位和主體能力有待提高,仍要以鼓勵發展為主,《辦法》規定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採用經營異常名錄的信用管理方式,但沒有採用黑名單制度。這樣既有利於提醒公眾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於促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履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