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是2014年2月7日國務院印發的文件。

通知


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二、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改革中的具體問題。各地區、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優化流程、完善制度,確保改革前後管理工作平穩過渡。要強化企業自我管理、行業協會自律和社會組織監督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切實讓這項改革舉措“落地生根”,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創業活力,催生髮展新動力。
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和《方案》,相應修改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公布。
《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工商總局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4年2月7日

改革方案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為積極穩妥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註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三)基本原則。
1.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範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範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寬進嚴管。在放寬註冊資本等准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鬆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範的公司制改革,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
(二)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並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准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建立適應網際網路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範化水平。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並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三)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四)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
(五)強化企業自我管理。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涉及公司基礎制度的調整,公司應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作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六)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要加強對市場主體准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範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範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能範圍內的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七)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政策性強。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的工作機制。調劑充實一線登記窗口人員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記。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監管制度,統籌推進,同步實施,強化後續監管。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案件協查移送機制,強化協同監管。上級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協調聯動推進改革。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場主體基礎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採集、整合、服務能力。要按照“物理分散、邏輯集中、差異屏蔽”的原則,加快建設統一規範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將建成本地區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本地區實施改革的前提條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優化完善工商登記管理信息化系統,確保改革前後工商登記管理業務的平穩過渡。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政務服務創新,建立面向市場主體的部門協同辦理政務事項的工作機制和技術環境,提高政務服務綜合效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行電子營業執照等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積極推進統一的商事登記立法,加快完善市場主體准入與監管的法律法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範市場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按照國務院部署開展相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改、廢”工作。
(四)注重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做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政策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意義和股東出資責任、全面了解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附件: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序號名稱依據
1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商業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外資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5信託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6財務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7金融租賃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8汽車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9消費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0貨幣經紀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1村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2貸款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4農村資金互助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證券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6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8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外資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1直銷企業《直銷管理條例》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23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4勞務派遣企業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5典當行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7
2013年10月25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相關解讀一


序言:近日,國務院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決定推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規範統一、寬進嚴管的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准入門檻,強化市場主體責任,促進形成誠信、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工商總局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工商系統長期從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同志對《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進行了解讀,將分次進行刊載,敬請關注。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一
一、推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必將惠及民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和國務院批准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稱《方案》)圍繞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還權於市場、還權於市場主體,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的權利(權力)邊界,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進一步放鬆了准入條件的管制,創業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夠有效激發投資熱情,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尤其是對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有大的推動作用。這對鞏固當前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從長遠看,這項改革將進一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舉措突出強調了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協同監管,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等。改革要求從對企業微觀活動的干預轉向對市場主體行為、市場活動的監管,從傳統的“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寬准入嚴監管”,這將推動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後監管為主轉變,更加有利於形成寬鬆准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務院部署這樣一項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對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場主體和創業者從中受益。
三是有利於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從《方案》看,此次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強化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形成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格局。強調企業在享有改革賦予更多便利條件的同時,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信息公示等義務和責任。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有力地推動政務信息公開,從而促進政務誠信建設;有力地增強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相關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從而促進商務誠信建設。
二、推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激發市場主體創業熱情
現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場主體、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自1992年《公司法》頒布以來,公司制這種現代企業制度形式在我國得到了快速發展,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最主要形式。據統計,截至2014年1月底,全國實有各類企業1527.84萬戶,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資的公司)1224.90萬戶,占企業總量的80.17%。但制度設計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過高的弊端也日益顯現。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就較好地解決了現行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最大限度地為投資主體鬆綁,釋放其投資創業活力,更好地讓現代企業制度為發展我國經濟服務。
此次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東(發起人)在註冊資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權利:一是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二是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克服貨幣資金不足的困難;四是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提高公司股東(發起人)資金使用效率。在登記註冊環節,改革后,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在進行公司登記時,也無需提交驗資報告。註冊資本登記制度上述改革對於創業者而言,意味著註冊公司“門檻”和創業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們也注意到,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業,仍然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我們以為,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特定行業由於行業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對其實繳註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
需要強調的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並踐諾守信。
三、兼顧釋放住所(經營場所)資源和改進社會管理的需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企業住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而經營場所是企業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投資熱情的高漲,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日益成為投資創業的制約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意在破解現階段制約投資創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資源瓶頸,同時兼顧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現實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實際上很低。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簡化登記手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有利於釋放場地資源,方便市場主體准入,鼓勵和加快社會投資。同時,由於中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在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註冊、又要保障社會經濟生活規範有序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在住所(經營場所)規範管理方面,需進一步落實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協同監管責任。住所的規範管理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管理問題,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一方面,市場主體要求放寬住所登記條件,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住所;另一方面,出於社會治理的需要,並非任何場所都可以註冊為住所,例如註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築或危險建築,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問題和嚴重的安全隱患;註冊登記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里生活,造成民事糾紛。在現行的工商登記制度下,規劃、環保、消防、衛生、建築質量等許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場主體的住所登記監管中,客觀上導致各職能部門職責不清,監管真空的現象時有發生。制度設計的矛盾導致辦公場地資源不能在市場經濟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場准入的效率。
因此,《方案》在賦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住所登記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同時,要求要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要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落實監管責任,保障經濟社會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實施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實施
國務院日前出台《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明確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於3月1日全面實施。為了完善相關法制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了修訂,也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方案從五個方面提出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措施:一是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二是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登記無需提交驗資報告。三是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四是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條件。五是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
方案還要求,要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以及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
用工單位應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福利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出台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指出,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嚴控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機關、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
條例要求,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條例還對相關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將影響招標採購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明確,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其產品在招標、採購評分時將被減分,或不得被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購入。
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規定要求,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建立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並應當及時在其政務網站公布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相關解讀二


《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二
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的舉措,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新亮點和新突破。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推進信息公開和共享
隨著電子技術的迅速發展,國民經濟社會信息化進程不斷被提速,信息化在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企業管理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而信息網路技術的發展更是為解決信息“孤島”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現代電子技術、網路技術服務政府管理是新時代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方案》提出將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作為“嚴格市場主體監管”的一條重要措施,正是適應了當代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也適應了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這要求我們要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樹立信用監管、協作化監管、社會化監管理念,實現從依託傳統監管手段向更加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監管機制和手段的轉變。
從《方案》規定來看,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包括了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要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賦予市場主體更大權利的同時,強化市場主體主動公開相關信息的義務,以盡量減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對稱問題。這樣,在制度層面為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設主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這一系統的建立為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實現途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運行,既立足於對市場主體信息的公示,又由於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系統向全社會公示,也起到了對主體披露信息的監督。因此,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落實“寬進嚴格”最為重要的技術措施和保障手段,對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以至於整個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來說至關重要。
《方案》明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要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搭建中央和省級兩級信息平台。並要求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這種規劃,既考慮到了我國國家法人庫建設規劃和建設成果,又充分體現了法人庫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還考慮了各個管理部門既統一規範又各司其責,從而這一系統也成為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必將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從《方案》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內容規定來看,市場主體登記機關通過系統公示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市場主體通過系統公示其年度報告、股東出資情況、獲得資格資質等信息。系統將通過數據共享,向有關政府部門或國家有關信息系統開放數據介面,各政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可以獲取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作為其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效地擴大了市場主體信息的公示範圍,方便了社會各方對市場主體信息的需求和查詢,真正實現了信息資源的社會共享,進而將對市場主體單一部門監管擴大為全社會共同監管。
二、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企業監管制度的重大創新
企業年度檢驗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伴隨著我國經濟管理體制轉型,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在監督管理中發揮過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后,隨著企業登記條件隨之放寬,企業數量勢必大幅增加,繼續沿用原有的管理方式難以適應“寬進嚴管”的要求。
《方案》將現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藉助信息化技術手段,採取網上申報的方式,便於企業按時申報;另一方面,強化企業的義務,要求其向社會公示年報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與現行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相比較,對企業的監管會更加有效。這個改革把傳統的通過年檢的方式,市場主體向監管部門負責,改為市場主體通過有關信息的公示向社會負責,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務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來查詢企業的有關信息。對企業來說,也不用每年年檢都要跑工商部門了,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同時,增強了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也就增強了企業對社會負責的意識。這會使社會公眾便於了解企業的情況,促進企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方案》將年度報告公示作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企業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這為政府相關部門有效採集和社會公眾查詢企業真實狀況奠定基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監管,將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信用監管方式取代行政處罰方式,達到引導企業規範經營的目的。同時,將年度檢驗改為年度報告公示,也有利於避免市場主體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轉的退市境地,彰顯政府服務功能。對於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和對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而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採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從而更有效地監管企業,促進其誠信守法經營。
三、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方案》提出了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等監管措施來推動實現“嚴管”。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以後,市場主體數量會快速增長。“寬進”情況下如何“嚴管”是新形勢下政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條件下,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託,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實現協同監管,是一個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從《方案》規定內容來看,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政府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未按照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和公示義務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繫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警醒市場主體,促進市場主體改過自新的同時,提醒社會對其警戒。二是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為核心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加大企業失信成本,促進企業誠信守法。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並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