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貧富差距

中國貧富差距

中國貧富差距,即中國的貧富差距現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實現了快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均收入正式邁入中等偏上收入國家的行列,同時也在減少絕對貧困人口方面為世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也應注意到,在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人民並沒有均等的享有發展成果,中國的貧富差距依然停留在較高的位置。瑞信研究院公布的《2015年度財富報告》顯示,中國的中產階層按絕對值計算達1.09億人,為全球最多,但僅佔全國成年人口的11%,低於全球平均水平的15.9%,目前中國仍有九成人口生活在中產階級水平之下。因此,中國的社會結構更像是金字塔型而非均衡合理的橄欖型。

現狀


(一)城鄉間的收入差距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人均收入不斷提高,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9年的405元提升到2015年的31790.3元,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由160.2元提升到10772元,城鄉收入的差距在絕對量上不斷的擴大,二者之間的差距已由244.8元上升至21018.3元,二者之間的相對差距雖然在近幾年出現下滑的態勢,城鄉收入比由2009年的最高點3.33下降至2015年的2.95,但是相對差距依然保持在較高的位置,同時城鄉收入比也超過了1979年的2.52。現階段城鄉收入比的下降一方面反映了國家加大了對農村的支持力度,但另一方面更有可能是人口因素造成的,近年來中國農村人口增長呈下降趨勢,農村人口不斷的向城鎮轉移,城鎮人口的數量不斷增加,向城鎮轉移的這部分人口並沒有獲得較高的收入,因此會拉低城鎮居民的人居可支配收入,同時也會使原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向城鎮二元結構演化,從而造成城鎮內部的貧富差距更加突出。
(二)區域間的收入差距
雖然中國加大了對中西部地區的政策支持力度,但是各個區域之間的發展水平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區域間的不平衡發展沒有得到根本性改善,東部最發達地區的人均GDP與西部最貧困的地區之間的差距在2015年已擴大到8萬元以上,且這種差距還將會繼續擴大。如果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衡量,則2015年東部最發達地區已超過西部最貧困地區29000元以上,是西部最貧困地區的2倍之多。
(三)行業間的收入差距
行業間的收入差距體現在部分帶有壟斷性質的行業以及高新技術行業的從業人員收入過高,具體特徵表現為準入門檻較高、專業性強、能夠獲得較高的利潤等,這些行業主要包括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融保險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等。而收入較低的行業往往具有競爭較為激烈、生產的產品附加值較低、准入門檻較低且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特徵,這些行業主要包括農林牧漁業、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其中金融保險業是平均工資最高的行業,而農林牧漁業是平均工資最低的行業,二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在2014年時達到79917元,收入比達到3.82。
(四)財產差距不斷增大
除收入之外,人民所擁有的財產對貧富差距的影響越來越重要,而近年來中國財產逐漸向少數人聚集,這種財產不平等程度的加深也進一步拉大了貧富差距。北京大學公布的《中國民生髮展報告2015》顯示,頂端1%的家庭佔有全國約三分之一的財產,底端25%的家庭擁有的財產總量僅在1%左右。2015年胡潤公布的中國富豪榜中,前726人的財富為99350億元,佔2015年中國GDP的14.5%。同時,房地產在居民財富中佔有較大的比重,《中國家庭財富調查報告2016》顯示,房產凈值佔全國家庭人均財富的65.61%,而近年來房地產價格,特別是一、二線城市房地產價格的快速上漲導致了貧富差距的分化,這種分化不僅體現在有房者和無房者之間的分化,還體現在不同城市之間的分化,過高的房價也使貸款買房者提前透支了未來的收入,使買房者“貧困化”。此外,金融資產也對貧富差距的擴大具有推動作用,而且出現金融資產逐漸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趨勢。《中國民生髮展報告》也顯示中國財產不平等程度逐年走高,1995年中國財產的基尼係數為0.45,2002年為0.55,2012年達到0.73,財產不平等程度已明顯高於收入不平等程度。

產生原因


(一)個體差異性的影響
在群體中,個人對相對收入、權力及聲譽有不同的偏好,當個體間的這種差距縮小時,心理方面的幸福感也會隨之減少,進而消失,因此部分個體會產生公平厭惡的心理並通過更加勤勞的工作來拉開這種差距。同時,由於個體的自身稟賦和能力存在差異化,能力較強的個體將比能力相對較弱的個體獲得更高的收入。即便個體之間具有相同的公平厭惡和能力,但是由於財富在代際間的轉移也會造成個體所面臨的初始條件不同,具體表現在獲得財富轉移較大的個體能夠接受更好的教育、具有更高的交流圈以及更多的致富機會等,這種代際間的財富轉移會不斷疊加,從而造成個體間的貧富差距進一步分化。
(二)地區間發展的差異性
改革開放初期,中國為了激發市場活力、提高生產效率,實行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並實施梯度發展戰略,鼓勵一部分人和地區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其他人和地區,逐步達到共同富裕,因此國家大量的資源和政策向東部地區傾斜,幫助東部地區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但東部地區的快速發展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不足、帶動作用不明顯,反而加劇了人力資源和自然資源向東部地區集聚,導致富的地區越來越富,窮的地區越來越窮。此外,不同地區之間的比較優勢相對不同,具有不同的區位優勢、自然資源等要素稟賦,因此能否藉助自身比較優勢實現快速發展也反映了居民富裕的不同程度。
(三)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
隨著中國傳統所有制的深刻變革,各種非公有制經濟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其對經濟的貢獻日益重要,占國民經濟的比重不斷增大,社科院的研究顯示,2012年在中國二、三產業中,非公有制經濟創造增加值的比重為67.59%,提供就業數量的比重為75.20%。眾多個體戶和私營企業主掌握著越來越多的土地、機器和原材料等生產資料,實現利潤的規模也在快速增長,而中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在經濟快速增長階段,資本等非勞動力要素處於強勢地位而且供不應求,勞動力處於弱勢地位而且供過於求,這就導致在收入分配中非勞動力要素所佔的份額不斷增大,而勞動報酬所佔的份額逐漸縮小,從而造成生產資料的佔有者和非佔有者之間的貧富差距不斷惡化。
(四)稅收制度不健全
稅收制度能夠改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情況,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然而中國個稅在GDP和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例較低,制約了個稅在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發揮,同時由於富人階層的收入來源化較多,不僅擁有工資收入,而且還有較高的財產性收入,而由於中國對個稅的徵收主要採取分類稅制,其不能全面完整的體現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在個稅征管過程中,工薪所得稅最易管控,對其他收入的征管相對薄弱,由此造成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稅負負擔較重,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通過合理避稅等方法減輕自身的稅負壓力。此外,中國對個稅的徵收僅針對個人,而沒有考慮不同家庭的異質性問題。因此,中國的稅收制度並沒有起到有效調節收入平衡的作用。
(五)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調節社會公平的基礎,然而與經濟快速發展相對應的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發展相對滯后,主要表現在財政總支出中社會保障支出佔比較低,2015年中國社會保障支出僅占財政總支出的11%左右,占當年GDP的3%左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發達國家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在30%-50%左右,過小的社會保障支出規模抑制了其收入調節功能。而且中國社會保障還存在覆蓋面不全、制度碎片化的現象,從而導致不同群體享受不同的社會保障待遇,並進一步固化了城鄉、區域和行業之間的差距。

有關數據


中國在改革開放前一直屬於一個社會財富分配平均的社會,社會基尼係數長期在0.2左右。
此後各種財富分配指標長期攀升,到2006年,基尼係數已超過0.497。
在2009年6月份舉行的中國政協十一屆常委會會議上,蔡繼明委員說:“中國權威部門的一份報告顯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財富,財富集中度高於美國。”2010年世界銀行公布的調查數據,美國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財富,而在中國,1%的家庭掌握了全國41.4%的財富。財富集中程度遠大於美國,成為全球兩極分化最嚴重的國家之一。
中國經濟總量將在2009年年底超過日本。與此同時,中國貧富分化差距越發巨大,行業間收入差距或已達10倍,基尼係數已經超過0.496。顯然,這種貧富分化的現象會影響到和諧社會的建設,也容易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根源。
單純的經濟增長不一定意味著社會的成熟發展和有效進步。因此,中國古人就提出“等貴賤,均貧富”的口號。馬克思主義認為,私有制及其分配製度是衍生剝削、導致兩極分化的根源,分配公平、共同富裕集中體現了共產主義的崇高理想。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后,為形成示範效應,提高效率,就鼓勵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但由於政策滯后,市場發育不全,中國由平均主義向貧富分化極劇傾斜。
國際上通常用基尼係數來衡量居民收入差異程度,其數值在0~1之間。數值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按照國際通常標準,基尼係數在0.3以下為最佳的平均狀態,在0.3~0.4之間為正常狀態,超過0.4為警戒狀態,達到0.6則屬於危險狀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在經濟增長的同時,貧富差距逐步拉大,綜合各類居民收入來看,基尼係數越過警戒線已是不爭的事實。1978年中國大陸基尼係數為0.317,2006年則升至0.496。有的統計認為,中國大陸基尼係數已經達到0.5,遠遠超過國際警戒線水平。

解決方法


(一)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實現勞動報酬和勞動生產率的同步提高,在合理保護資本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規範和約束資本行為,建立勞動者報酬與企業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增長機制,加強工會力量,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縮小僱員與經理層的收入差距,增強勞動者的談判地位,同時需要規範國有壟斷性行業的勞動者報酬,提高非壟斷性行業的勞動者報酬。
(二)強化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
加大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加快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逐步轉向以家庭為單位課徵所得稅,充分考慮家庭異質性問題,建立個稅綜合資料庫,健全財產稅稅收體系,進一步完善財產稅的稅基、稅種和稅率,加強對資本所得的徵收力度,儘快實現房產信息登記聯網制度,適時開徵房產稅、遺產稅,重點向擁有多套房產的人群徵稅,減緩貧富差距向代際間的傳遞,降低弱勢行業的稅負標準,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稅負壓力。
(三)健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加大對低收入人群的扶持力度,保證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預算體系,加強保障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範圍,積極引入民間資本,穩定社會保障制度的資金來源,鼓勵企業積極從事各項慈善事業,健全公益財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