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定義
審計定義
審計定義就是從審計的內涵方面明確審計的概念,審計的定義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不同時代有它不同的定義,古代的審計是以納貢、錢穀、稅賦、鹽務、財政收支、財務賬目、經濟監督、百官行賄受賄、官吏財政經濟治績為審計定義。民國時期是以財政收支,憑證、賬冊、計算書、軍費支出、監務收支和外債為審計定義。
目錄
第一部分
審計中心詞
社會主義審計的定義1989年3月中國審計學會在貴州召開的社會主義審計基本理論問題研討會上,經過廣泛研討,對審計定義作了比較全面、深入的闡述,提出“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依法對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評價經濟責任,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宏觀調控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1995年初,原審計長郭振乾向全國審計機關、審計學會、審計科研和教育部門發出《關於研究審計定義的一封信》,提出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賦予審計一個簡明、準確、並符合國際慣例的定義,引起了審計定義的大討論。10月,中國審計學會等4個單位在山東省青島市聯合召開審計定義研討會,經過深入討論,將簡明審計定義表述為:“審計是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