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二因論

智力二因論

智力二因論,簡稱“二因論”(two factor theory),是英國心理學家查爾斯·斯皮爾曼(Charles Spearman,1863~1945)於1904年所倡議。

內容


按二因論之要義,人類智力內涵,包括著兩種因素:一為普通因素(general factor)簡稱G因素;另一為特殊因素(specific factor),簡稱S因素。按斯皮曼的解釋,人的普通能力系得自先天遺傳,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生活活動上,從而顯示個人能力的高低。 S因素代表的特殊能力,只與少數生活活動有關,是個人在某方面表現的異於別人的能力。一般智力測驗所測量者,就是普通能力。

作者


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1927)最早在智力領域中應用了因素分析,對後人影響很大。他發現個體在不同智力測驗上的成績高度相關,由此得出結論,認為存在一般智力因素(G因素),這是所有智力操作的基礎,而與特殊智力相關聯的因素就是特殊因素(S因素)。斯皮爾曼的智力理論被稱為智力二因素說(two-factor theory of intelligence)。
在斯皮爾曼看來,人完成任何一種作業的過程都是由G和S兩種因素共同決定的。例如,一個人完成算術推理測驗作業是由G+Sa來實現的,完成言語測驗作業是G+Sb來實現的。一般因素是一切智力活動的共同基礎。雖然人們都有這種智力,但每個人具有這種智力的大小是不同的。特殊因素是個人完成各種特殊活動所必須具備的智力。一個人具有完成這種活動的特殊因素,不一定具備完成他種活動的特殊因素。換言之,各人的S因素既有大小的區別,也有有無的區別。不論個人有幾種S因素,這些S因素之間可能彼此互相獨立,也可能彼此有些重疊,但是它們必定都含有一部分的G因素。斯皮爾曼還認為,G因素是智力結構的基礎和關鍵,它代表一般的心理能量,相當於生理能量,各種智力測驗的目的就是通過廣泛的取樣來求得G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