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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平

寧夏自治區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原總隊長

王小平,1962年4月出生,寧夏固原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寧夏黨校大學學歷。曾任寧夏自治區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總隊長(副廳級)。

2020年11月27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王小平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小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人物履歷


1983.09—1985.07 寧夏人民警察學校公安專業學習
1985.07—1988.08 固原縣公安局張易派出所民警
1988.08—1994.12 固原縣公安局什字路鎮派出所所長
1994.12—1996.08 固原縣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所長
1996.08—2000.09 固原縣公安局文化街派出所所長
2000.09—2002.07 固原縣公安局副局長
2002.07—2003.05 固原市原州區公安局副局長
2003.05—2005.11 西吉縣公安局副處級偵察員、局長
2005.11—2006.09 固原市公安局副處級偵察員、實驗區分局黨支部書記、局長
2006.09—2008.04 涇源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8.04—2009.07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
2009.07—2009.09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
2009.09—2013.01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
2013.01—2014.09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局長(總隊長)
2014.09—2014.10 吳忠市委常委
2014.10—2019.01 吳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
2019.01—2020.01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總隊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6月15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總隊長王小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9年12月26日,據寧夏檢察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原總隊長王小平(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小平作出逮捕決定。

依法雙開

2020年1月9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自治區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原總隊長王小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小平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兒子在工程招投標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並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
王小平身為黨員和政法機關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執法犯法,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研究,並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小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涉案財物隨案移送。

一審開庭

2020年7月26日,石嘴山市中級法院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系統,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原總隊長王小平(副廳級)受賄一案。
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王小平利用擔任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總隊長、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吳忠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468.8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王小平非法收受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吳建華、馬榮富的財物,為其提供幫助,提升了吳建華、馬榮富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地的影響,充當“保護傘”。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定罪量刑證據,被告人王小平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小平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11月27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衛總隊原總隊長王小平(副廳級)受賄案,對被告人王小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小平利用其擔任自治區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副總隊長、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局長(總隊長),吳忠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223萬元,索取他人財物價值203.84萬元,兩項合計426.84萬元,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小平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小平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後果,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