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
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1)雙方對有關保險標的事項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所處狀態、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等。(2)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承擔責任和不予承擔的責任等。(3)附註條件,指保險條款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以及保單變更、轉讓和註銷等事項。保險單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簡化形式,還可採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約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形式。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並不取決於保險單的簽發,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保險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簽發保險單,保險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出立保險單為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範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即將要保人提供的重要資料列載於保險合同之內,作為保險人承保危險的依據。如被保險人的姓名與地址,保險標的名稱、坐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已繳保費數額,被保險人對有關危險所作的保證或承諾事項。
即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即將保險人的責任加以適當的修改或限制,保險人對除外不保的危險所引起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享受權利所需履行的義務,如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的責任,申請索賠的時效,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保單內容的變更、轉讓、取消,以及賠償選擇等。
如解決爭議的條款,時效條款等。
S.G.保單是勞愛德S.G.標準保單的簡稱。它是1906年英國議會通過的海上保險法的第一附件,成為英國法定的海上標準保險單。由於英國長期以來在海上保險業的主導地位,使得S.G.保單對全世界保險業有著非同尋常的影響。但是由於該保險單擬定時是將船、貨一起作為保險標的承保的,與現代航運業的現狀完全背離,所以已於1983年4月1日起被廢止。
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險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倫敦保險人協會於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開始實行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單。ICC保單與ITC保單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單。
大保單是指正式的保險單,亦簡稱“保單”,主要與小保單對應。是最正式的保險單據形式,又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的一種保險單據,還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成立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
小保單是保險憑證的簡稱,又稱保險條。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證明文件,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保險憑證上不載明保單背面保險條款,其餘內容與大保單完全相同。凡保險憑證上沒有列明的內容均以同類的大保單為準。小保單的法律效力與大保單相同,但不能作為對保險人提出訴訟的依據,因而在國際市場上使用不多。在實務中,小保單一般由保險人簽發,也可由保險經紀人作為預約保險單代為簽發。
預約保險單是指保險人或保險經紀人以承保條形式簽發的,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發運的以C組術語出口的或以F組術語進口的貨物運輸保險單。它載明保險貨物的範圍、承保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計算辦法。凡屬預約保險單規定範圍內的貨物,一經起運保險合同即自動按預約保險單上的承保條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須向保險人對每批貨物運輸發出起運通知書,也就是將每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的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點、開航或起運日期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簽發正式的保險單證。
保險實踐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納保費后,保險公司才簽發保險單,但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也願意事先簽發保險單,允許投保人在事後一段時間內交納保險費(如保險公司為了挽留住大客戶,允許其在保險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天內交納保險費),其在保險單中對投保人的交費情況與保險單的效力也作了相應的說明。就筆者了解的情況而言,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就上述事項的說明有幾種不同的表述,雖然字詞相差不大,但對保險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繼而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該特別約定為免責條款,投保人交清保費之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併合法有效,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範圍,但是由於有以上規定,保險公司享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此免責事由拒絕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已生效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繼續索要保險費。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對之後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責條款應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
該特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
該特別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的結果,保險單是否無效,只能看保險單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是,則保險單無效,否則,保險單不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保險單的無效不是當事人所能約定的,其只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斷。實踐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的,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內交清保險費
該特別約定為合同終止條款,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時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險單簽發之日)五日內沒有交清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還是生效的,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依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還沒有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就終止了,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其也無權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將保險單質押獲取融資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截至2013年,我國法律對此類業務採取不明確反對也不明示支持的隱晦態度,這種情況阻礙了保險單質押業務的發展。理論界和實務界通說都認為保險單質押僅限於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而否定保險單下的保險金請求權的可質押性。
保險單分為財產保險單和人壽保險單。
關於財產保險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號《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函》明確禁止財產保險單質押。質押物應當是特定的,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財產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並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因此財產保險單不能用於質押。
關於人壽保險單,《保險法》第55條第2款“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這幾乎是惟一的一條關於人壽保險單質押的法律規定,即便如此,我們也可以從反面推導出人壽保險單可以質押當屬不爭的事實。保險單質押貸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個人人壽保險單為質押物,通過保險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的短期融資手段,是保險公司為解決客戶在購買保險后短時間內急需用錢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戶因非自願退保產生經濟損失而推出的一項全新服務措施1。然而,人壽保險單質押不是沒有法律上的問題的,一是依據人壽保險單確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期限與質押貸款期限的關係問題,人壽保險的投保和保險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較長,很難和貸款期限相銜接,也不利於商業銀行貸款的管理。二是保險單的財產權利屬於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險單質押貸款的出質人,應由受益人和銀行簽訂質押合同,但根據保險法規定,不僅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還可以中途退保,顯然銀行的債權難以得到保障,風險是較難控制的2。三是關於人壽保險單質押的法律規定的缺位,在實務中操作起來是比較困難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混業”的衝動可以帶來彼此的雙贏,人壽保險單質押不會因擔保法沒有規定而失去市場空間。
我國《保險法》第21條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這對受益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這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在實務中,一般還做了分類。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業務中的受益人分為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險人本人,後者則可以由被保險人指定。
收到保險單后應注意:
收到保單時應查驗是否有下列文件:
(1)保單正本
(2)保險條款
(3)保險費正式收據
(4)變更通知書/出險通知書
(5)現金價值表。如齊備保險人應在保單送達書上簽字並填寫保單號碼及收單日期。
對保單正本及保險費收據上所有的項目應逐條核對,如有錯誤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業務員予以更正。
從收到保單之日起十天內稱為冷靜期或猶豫期,允許保戶“反悔”。所以應抓緊時間仔細閱讀研究保險條款,對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等要格外關注。如撤保,投保人應書面形式提出,可以通過業務員或直接送達(郵寄),保險公司將無息退還保費,保險合同無效。
有些保險,如人壽保險要管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一輩子,因此最好將保單的有關重要資料(如公司名稱、險種、保單生效日、交費日期、保費金額、業務員姓名及聯繫電話、保險公司地址、電話等)記下,以備不時之需。
保單及有關單證票據務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蟲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夾里然後存放在安全之處。
萬一保單丟失了,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掛失補辦,以免延誤保險金的給付或賠付。
投保人如申請變更保單內容(如更改交費方式,更改投保人或受益人,更改身份證明文件,更改通訊地址或聯繫電話,增加保險金額等)應認真填寫變更申請書,隨同保單通過業務員或本人親自送(寄)到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有關事宜。
如被保險人萬一出險,投保人應及時報險,要詳細說明出險時間、地點、情況,並於規定的期限內將出險通知書通過業務員或本人親自送(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投保人在保單生效兩年並交滿兩年的保險費后,可提出退保申請。保險公司按現金價值表上載明的金額給付退保,保單效力即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