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退

公務員辭退

公務員拒絕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辭退。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利。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

基本介紹


一、辭退的條件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確定該公務員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一般應安排與其實際能力相適應的其他工作。公務員拒絕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辭退。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製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所謂曠工,是指公務員無正當理由,不經請假,離開工作崗位,不從事本職工作;所謂無正當理由,是指沒有疾病、自然災害、社會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謂逾期,是指超過事假、年休假、探親假、出差假等國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規定的期限是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
二、不得辭退的情形
辭退是將不合格的公務員理出公務員隊伍,解除國家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公務員被辭退後就失去了公務員身份,不再享受公務員待遇,對公務員的權利影響比較大。因此:辭退公務員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隨便辭退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84條規定了機關不得辭退公務員的四種情形: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裡的醫療期是指公務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養的時限。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三、公務員辭退程序和待遇
1.辭退的程序。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利。但處理不好,也會侵害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1)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2)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
2.辭退的待遇。公務員被辭退後,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四、公務員被辭退,離職前應當作好善後工作
1.辦理公務交接手續。
2.接受審計。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對於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公務員中的主管或者經管財物的人,應當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對其任職期間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以保證本單位財務開支的合法合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