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供貨
與供應商簽供貨合同的採購形式
協議供貨,是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協議供貨的供應商和協議產品。在協議有效期內,採購人直接或通過談判或詢價等方式與協議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的一種採購形式。
根據財政號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可以實行協議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但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所以,協議供貨應該屬於公開招標方式,其只是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同而已,不屬於其他採購方式。
般集中採購機構進行協議貨物的公開招標,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後由集中採購機構代表採購人與協議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協議供應商及其指定的經銷商,協議產品的規格型號、協議最高限價、協議有效期限等。在協議有效期內,採購人可以直接選購協議產品,也可以與供應商進行談判或詢價在協議價格內確定供貨價格,採購人與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
協議供貨政府採購領域較,具涉及廣、影響、交易頻繁。,踐暴露題足,亟需政府採購監管集採購構合際強研究,斷改完善業務模型,推該項採購邁台階。
協議供貨制度的由來
協議供貨制度是一種較好的採購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有比較長的歷史。協議供貨可以說完全是商業誠信的產物,也是資本主義商業長期發展趨向成熟的結果,只有買賣雙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能夠令雙方充分信任,才能保證長期供貨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商業欺詐。採購人和供應商通過長期商業往來,形成了比較可靠的商業信用的基礎,採購人同意和供應商通過協議,達成長期供貨合同,為此建立了此種採購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這種採購方式被廣泛應用於政府辦公用品、基礎設施建設材料、勞保用品、通用設備等項目採購之中。在供貨合同中,規定了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供貨期限、付款方式、索賠、優惠率等條款。一般來說,協議供貨的供應商多是具有雄厚實力和良好商業信譽的大公司。
所謂政府協議採購,是指對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通用政府採購項目(不含工程採購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相對固定的供應商,統一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所供產品的品牌、型號、配置、價格、供貨期限、優惠率、服務承諾等內容,並用協議的形式加以明確,各採購人在協議範圍內進行採購的一項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一般為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產品品牌較多且市場貨源充足的大宗通用類產品。協議採購的有關文件通知、供應商提供的設備清單、價格、服務承諾等內容都應發布在政府採購網站上。推行協議供貨制度后,協議供貨供應商按照供貨協議和服務承諾,保證及時向採購人提供滿意的商品。可以說協議供貨供應商是各級政府採購中心採購貨物的'配送中心'和“配送樞紐”。
近年來,許多省市始終把依法採購、規範採購、創新採購方式等作為政府採購工作的重點來抓,深入調查研究,不斷總結、摸索,並借鑒國際、國內的先進採購經驗,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改革創新,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協議採購的範圍進一步擴大,由原來的車輛協議採購擴大到包括計算機、印表機、複印機等辦公用品和空調設備在內的協議採購。目前,在很多地方,這種協議供貨方式都已經試行起來,部分省市的採購中心已對民用空調、計算機及外圍設備、部分辦公通用設備、部分公務車以及加油、維修、保險等實施了協議採購。有些採購中心還將對辦公傢具、電梯等項目進行調研,形成可操作性實施方案,逐步擴大協議採購範圍。協議供貨採購具有公開、統一、省時、省錢、高效的特點,協議採購快捷方便的操作程序,極大地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地保障了各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實踐證明,協議供貨是一種高效便捷的採購方式,尤其適用大批同類商品或服務的不定期採購,這種政府採購方式基於法律規定又有所創新,在提高規模採購效應的同時又能將採購中心從繁瑣的零星採購事務中解脫出來,為採購人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創造了更大的空間,可以說兼顧了“效益”和“效率”。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制度是將採購效益與採購效率有機結合的一種採購方式,宜按照先易后難、穩步推進的思路,不斷擴大政府協議採購範圍。
在保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基本原則的情況下,積極地推行協議採購,能有效地提高政府採購效率,降低採購成本。為發揮集中規模採購效益,改變“一事一招”的做法,應不斷擴大協議採購範圍。採用這一方式優點有:
1、有利於減少重複招標,方便預算單位採購,將原本分散的採購項目集中起來,形成規模效益,獲得最優的價格和最好的服務,從而達到規範資金支出行為,節約採購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高採購效率。對預算單位來說,通過協議供貨採購,滿足了其零星採購的多樣性、時效性;對政府採購機構來說,可以把原來分散的市場進一步集中,解決了重複採購、效益不高的問題,形成政府採購的規模效益,節約資金;對供應商來說,再也不用為了一些小項目東奔西跑於不同的開標地點,有利於降低銷售成本,增加市場機會。
2、採購流程更加規範。協議供貨可以用公開招標方式來進行採購,使政府採購“放在陽光下,信息公眾化”,協議供貨的整個過程更加透明、規範,便於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對採購單位執行政府採購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有力保護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3、採用“協議供貨”的方式來採購,可通過一次性簽訂採購“協議”對成批的同類性質的項目進行採購,並可以同時採購多種不同的貨物或服務項目,避免了“一物一定點”採購所增加的不必要的麻煩,既減小了工作量,又能達到採購的效果。如對筆墨紙張列印表機、電腦等各種不同類型的項目,可以一次性通過“協議”進行採購,而大可不必再分項目進行各自的“定點”採購處理。
4、具有標準化和及時性的優點,採購合同一般也是標準化的合同,其主要條款基本不變,只是採購商品的具體指標略有變化,可以反覆使用。協議供貨制度一般提前招標、長期供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採購人需求的及時性。
政府協議供貨採購的一般程序如下:
1、確定供應商:根據市場情況和實際需要,每年或每兩年確定2-3家中標供應商、若干品牌,每一品牌確定若干系列的型號(技術規格),保證採購人能在一定的範圍內自主選擇採購所需的商品品牌、型號和中標供應商。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發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應優先考慮採購節能產品。
2、實施採購:採購人根據財政批複的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網站公布的供應商各項具體承諾,直接與協議供貨供應商接洽,確定需購買設備的品牌、機型、價格及售後服務條款等。公布的中標價格為最高限價,採購人應“貨比三家”,充分比較各品牌設備的性能、服務,並對成交價格按不高於公布的中標價格商談確定。採購單位和供貨商簽訂《市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合同》。合同文本分別由採購單位、供貨商、政府採購中心留存,政府採購中心聯由供應商於每月度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匯總報送政府採購中心審核確認。
3、確立適應市場變化情況的價格調整機制。中標供應商的投標價和折扣率為採購實施時的最高限價和最低折扣,中標貨物的市場統一公開銷售價下調時,中標供應商必須同幅下調投標價並及時將調整情況上報採購中心,中標貨物的市場統一公開銷售價上調和按季替換新品需重新確定價格的,採購中心按不低於中標時的同項折扣率為原則審查確認。採購中心將隨時抽查協議供貨價格情況,發現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價格調整或協議供貨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平均價格的,將暫停上網公布協議供貨價格,同時作為不誠信記錄列入下一年度協議供貨招標評審因素。
4、建立“政府採購協議採購管理系統”,協議供應商可以通過政府採購網站登錄“協議採購管理系統”,協議供應商具有簽寫/修改合同的許可權,並對產品進行管理。採購單位可通過登錄“協議採購管理系統”查看相應的合同。
5、組織驗收:由採購單位對採購貨物按技術規格要求和質量標準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結清貨款,並填寫《市政府採購協議供應(貨)商誠信評價表》,報送政府採購中心備案,完成採購。
6、付款方式:集中支付的,由供應商按月匯總在月終后7日內向採購中心提出撥付申請。採購中心按照資金直接支付程序,審查《政府採購協議採購供貨單》、《政府採購協議供貨合同》、發票、驗收單等,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使用單位自籌資金或使用財政已撥入採購人銀行賬戶資金的,由採購人按合同約定直接向協議供貨經銷商支付資金,不得無故拖延和拖欠。
選擇協議採購供應商,一般都是由政府採購集中機構,運用公開招標或其它政府採購方式,通過規範操作,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擇優選定,期限大多為一年或兩年一招一定。為了防止形成壟斷,一般都是確定2-3家供應商作為協議採購的供貨對象,在協議供貨供應商之間也形成一定的競爭,並非一定終身;同時,政府採購中心還對協議供貨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對協議供貨供應商的服務承諾、服務態度、價格優惠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對不合格的及時清退,實行優勝劣汰,好中選優,增強其危機意識,促進其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協議供貨採購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採用直接邀請方式(直接邀請某一代理公司進行單獨協商)所確立的協議供貨合同,缺乏公開透明、公平競爭的原則,不便於公眾監督,容易導致非法交易。在公開招標文件中應明確供應商報價的標準為“相對數”,協議供貨的參考價格為產品或服務的適時價×讓利率(或折扣率),實際採購價不得高於上述參考價,投標供應商一旦成為協議供貨單位,其所報讓利率在協議供貨期內無特殊原因不得變動。
協議採購供貨協議與一般的買賣協議相比,其特點如下:
1、應註明供貨有效期。在此期間,經採購中心確認的供貨商應按政府採購協議供貨承諾書和協議書的承諾,向各採購單位提供中標產品和相關服務。中標供應商及供貨商名單、中標品牌、具體規格型號、優惠率、價格及服務承諾要在政府採購網上公示
2、應註明協議供貨價格,協議供貨採購的價格統一按照採購中心招標的中標價格標準執行。其中,中標價格為最高上限,價格折扣(優惠率)為最低優惠幅度。中標價格包括中標產品的安裝、調試及技術支持、採購單位操作人員的培訓費用。在實際採購過程中,採購單位可在此基礎上與當地供貨商協商以爭取獲得更低、更優惠的採購價格。“協議供貨價”=“採購時網上報價”(中標供應商網站報價)х“中標折扣率”,“中標折扣率”為需方購買中標產品時所能享受的最低折扣率,在簽訂每一單項採購合同前,需方可以就中標產品的服務條款、付款方式、價格與中標供應商進行進一步的洽談。採購單位在簽訂採購合同前,應查詢政府採購網公告的本期協議供貨產品的具體配置、價格和售後服務等信息,切實維護自身權益。如發現協議供貨商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在完全可比的條件下,高於其他任何非政府採購價或市場平均價格時,應及時向採購中心反映。有些地方採購中心還以“相對數”的高低作為供應商報價的評判標準,如讓利率、折扣率。考慮到協議期間較長,市場行情的波動、價格漲落的幅度可能較大,難以預測,產品或服務的絕對價格不宜作為報價部分的評判標準,不利於實際執行。
3、協議採購供貨協議一般有很多附件,以分體空調設備為例,該協議一般有以下附件:
1)空調定點供貨的品牌、型號、價格
2)免費銅管長度和加長銅管的價格
3)價格優惠率、質量和售後服務承諾
4)空調協議採購供貨通知書格式
5)空調協議供貨統計表
6)協議供貨中標供應商的承諾書
協議供貨儘管好處多多,而且在全國各地使用得也比較普遍,但由於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專門規範這種採購行為的管理制度和具體操作法律規範,因而出現了一些變相的壟斷苗頭,還時常發生一些暗箱操作等舞弊行為。對此,筆者認為需要加強監管:
1、制定出一套專門的協議採購管理制度,以進一步規範、完善、指導實際工作中的協議採購行為。在《政府採購法》的基礎上,應細化完善有關政府採購的配套政策制度,如可以建立“政府採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協議供貨質疑辦法”等。
2、加強政府協議採購的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管理,著重把好供應商選擇關、品牌選擇關、價格公示關、質疑處理關。
3、建立協議供貨項目的認證制度,如果不加區分地將所有採購項目都進行協議採購,會使人難以抓住管理重點,反而影響了採購工作效率。因此,在選擇協議採購項目時,必須要綜合考慮到採購人多少、採購金額大小、協議採購操作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此外,還要考慮到採購監管部門便於監管,以及供應商的權益等等。
4、完善協議採購資金的結算制度,在實際工作中,採購人與供應商之間一方付款,一方提供勞務或商品,其經濟利益關係非常直接,很容易使協議供貨單位過分地討好採購人而發生不應有的舞弊行為。為此,採購資金必須實施財政直接支付,以加強對採購與供應雙方的牽制和監督。同時,財政直接支付還能有效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5、對於違反規定的採購單位,有關部門應按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協議供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同時在政府採購指定媒體上通報批評。供貨商有違法情況時,應按規定承擔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協議供貨資格。
6、加強對協議供貨商的跟蹤督查和評估。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活動,重點是檢查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服務的滿意度,對規模較大的供貨項目,集中採購機構可直接派員參加驗收,還可通過向採購單位發放協議供貨滿意情況調查反饋表,並及時做好信息的收集、反饋、評估和處理工作。
從實際工作情況來看,目前協議供貨採購項目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個別品目的協議供貨產品價格偏高;二是採購價格動態監控的措施和手段有限;三是評標過程過於複雜,但對實際採購不具有實質性意義;四是協議供貨產品型號選擇範圍較窄。
分析這些問題出現的原因,我們感到主要是協議供貨業務模式多是對產品型號和價格進行評審,並形成了具體的中標產品和最高限價,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產品型號變化較快,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原有模式對適應這兩方面的變化明顯缺乏相應的靈活性,因而導致在滿足採購單位需求和開展市場監管等方面難以有效改進,因此需要對深層次的協議供貨模型問題做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