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警
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隊伍
合同警又稱協警,“合同警察”和“合同警”都是屬於協警。
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於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於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聯防隊。協警必須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合同警察”不是國家公務員,其職權也是協警職能。如很多交通協警,他們在警徽的標示上做了區分。協警標示有協警字樣。
1990年,公安部發出《關於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指出合同民警不是公務員身份,不具備執法資格。1996年的《通知》明確規定,“特別是1990年公安部《關於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下達后招聘的合同民警,應無條件清退。今後不得再招聘合同民警。
協警標示
警察是指國家維護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也指這種武裝力量的成員,屬於政法部門的國家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