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
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徵
中國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徵,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國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表明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徵,表明人民警察保衛人民的神聖職責;長城象徵人民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松枝象徵人民警察的品質和戰鬥意志。
警徽
中國的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標誌和象徵,現行的99式警徽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組成。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具有使用警徽的權利。
新中國的警徽樣式大體經歷了六次大的改動,具體如下(部分款式未正式命名,為表述方便,以其啟用年份代稱)。
50式解放軍帽徽
50式警徽
建國之初,黨和國家領導人都十分關心人民警察隊伍的正規化建設。1950年月,公安部擬定《公安部及其所屬武裝部隊服裝樣式草案》,並於2月8日上報政務院。2月11日,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批准了這一草案,批複中稱:“所擬人民公安部隊服裝帽徽與人民解放軍同一式樣,各公安部、廳、處、局暨各中央、大行政區、省直屬之大、中城市公安局等所有工作人員之服裝,除分局派出所一律著警察服裝外,均著人民公安部隊服裝……經核可行,應予照準”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市局機關幹部著解放軍制服(除交通、消防民警)。帽徽同解放軍一樣,為紅色五角星,五星中央有“八一”兩字,紅星周邊及“八一”兩字皆為金黃色。(圖一)公 安分、縣局幹警及市局交通處、消防處警察皆著米黃色平紋布警服,帽徽基本上參照解放軍樣式,僅將紅五角星內“八一”兩字改為“公安”。這一時期的警徽屬於軍徽和警徽並存時期。
66式警徽
進入60年代,由於受極左路線的影響,對參照蘇聯等國家的經驗而製作的“55式民警制服,一些地方和群眾不斷提出意見:一是現在的白上衣、女裙子、紅褲線和大沿帽、女無沿帽等不大群眾化”;二是“服裝的顏色、樣式太煩瑣,很統一”。為此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國務院就民警的服裝制式改式問題寫了專題報告。1966年7月2日,國務院批准了這份報告。其中帽徽直徑32毫米,圖案仍為圓形,中心為國旗,旗周雕金色麥穗、齒輪。原外圈一周光芒取消了。
73式警徽
83式警徽
99式警服帽徽
鈦合金材料製作出的警徽通常由國家指定的大型徽章警徽加工廠負責製作加工
99式警服帽徽
警徽
07式武警帽徽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橄欖枝組成。國徽是國家的標誌和象徵,表明人民武裝警察是國家法律的捍衛者;盾牌是人民武裝警察的象徵,表明人民武裝警察保衛人民的神聖職責;長城象徵人民武裝警察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鋼鐵長城;松枝象徵人民武裝警察的品質和戰鬥意志;橄欖枝象徵人民武裝警察是和平的維護者,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警徽是警察的標識之一,各國對警徽使用有嚴格規定;
英文解釋
One of the police identification badge, countries there are strict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badges;
Generally limited to police officers wearing dressed as a principle. In the training, review, exhibitions, conferences and other activities can be decorated with. Police office premises and shall be marked police vehicle when the police can also be decorated with a symbol. Other factors to promote the police business, completion of the police task can also be decorated with badges. China's police badge is a sign and symbol of the people, by the national emblem, a shield, the Great Wall, pine composition. Emblem is a national symbol and symbol of the people that the police are the guardian of national law; shield is a symbol of people's police that the people of the people to defend the sacred duty of the police; the Great Wall symbolizes the people's police is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steel wall; pine symbol of the quality of people's police and will to fight.
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人民警察警徽的尊嚴,正確使用警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警徽圖案由國徽、盾牌、長城、松枝和飄帶構成。國徽襯地和垂綬為正紅色,盾牌襯地為深藍色,長城、松枝和飄帶為金黃色。
第三條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誌。人民警察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第四條 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範圍:
(一)授銜、授裝、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
(二)人民警察機關及其事業單位的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機關頒發的獎狀、榮譽章、證書、證件;
(四)人民警察報刊、圖書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標誌等物品。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經地(市)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批准。
第五條 懸掛警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嚴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顏色的警徽。
第六條 警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商業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婚、喪、慶、悼活動;
(四)娛樂活動;
(五)其他有礙於警徽莊嚴的場合或者物品。
第七條 警徽為人民警察專用標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和買賣警徽,也不得使用與警徽及其圖案相類似的標誌。
第八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非法持有、使用、製作、仿造、偽造或者買賣警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警徽由公安部按照《人民警察警徽技術標準》統一監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警察機關對警徽及其圖案的使用,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