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項目

競爭性項目

競爭性項目是指投資效益比較高、競爭性比較強的工程項目。其投資主體一般為企業,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投資風險。

範圍


競爭性項目的範圍,也是根據其產業性質確定的。一般講,競爭性項目是指那些從屬於競爭產業部門的投資項目,即競爭性項目是競爭產業在投資領域的表現形態。
競爭性產業一般是指那些產業發展比較成熟,行業盈利率較高,經濟效益決定於市場供求的產業部門。至於競爭性產業具體包含哪些部門,這也是一個實踐的概念,各國和一國的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發展階段都有所不同。就我國現階段而言,一般認為應是指工業(能源工業除外)、建築業、商業、飲食、供銷、倉儲業、房產、公用服務、信息諮詢業、金融、保險及其它行業。

籌資方式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競爭性項目的投資體制也要進行重大改革。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國家逐步從競爭性投資領域中退出,使企業真正成為投資主體,建立以市場機製為基礎配置長期資源的新型投資體制。
(一)國家財政逐步從競爭性投資領域中退出
競爭性項目投資,由於其產業附加值高、資金周轉快、投資回收率顯著、經濟效益決定於市場需求等特點,適合於企業和居民面向各類資金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賢各級政府一般不參與競爭性項目的投資活動,只是為企業和居民進入此類項目投資場所提供信息服務,而把政府的投資項目重點放在公益性項目和基礎性項目上。
但是,這種改革需要有十個過渡時期。從目前來看,國家財政還不可能立即從競爭性投資領域中完全撤出,國有資產經營財政支出還要承擔一部分競爭性產業的國有資產投資建設任務。這個範圍要逐步縮小,一般競爭性項目的投資就交給企業承擔,國家財政只承擔國家重點骨幹企業和國有獨資、國家控股企業的國有資產配置任務。並逐步創造條件,從競爭性項目投資領域完全退出,實現企業投資主體的目標。
(二)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
競爭性產業的高盈利、高風險特性都是通過市場體現的,而企業作為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與市場有天然的聯繫。因此,確立企業在競爭性產業投融資的主體地位,是把競爭性產業投融資推向市場的基礎。
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是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負責”的思路,既要賦予企業相應的權利,又要促使企業建立起自擔風險的外部環境和內在約束機制。
1.賦予企業充分的投資決策權。
結合企業法人責任制,應擴大由企業組成的法人投資決策許可權。對項目的決策,中央和地方政府除了對參與投資的項目外,屬於企業的投資,要把投資決策權完全下放給企業。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由法人自行審查確定。企業有權以自有資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事業單位投資。經過批准有權購買和持有其它企業的股份,也可向境外投資。
2.建立企業投資的自我約束機制。
國家不僅賦予企業以投資決策的權力,使企業享有相應的經濟利益,而且要使企業對投資活動真正承擔起經濟責任,擔當投資風險,培育企業既有激勵又有約束的自我調節機制。企業自主決策投資,應自行解決建設、生產、銷售條件,企業對這類項目完全自擔責任。
3.國家宏觀調控的配合引導。
國家宏觀調控主要致力於保持投資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以及企業微觀投資行為與宏觀調控目標之間的重大偏離。國家採取必要的價格、稅收、信貸、利率、補貼等手段,輔之以不可缺少的立法手段、行政手段,運用控制決策環境、發布投資和產業信息、規定決策程序等方法,進行投資指導,保證企業慎重決策,優選項目,在取得較大微觀效益的基礎上推動宏觀經濟的發展。
(三)拓寬競爭性項目投資的融資渠道
為適應新的投融資體制的運轉要求,應加快資本市場的培育。通過發展資本市場,恢復資金的商品性質,拓寬融資渠道,推動長期資金與企業投資行為雙方互相擇優選擇的新型投融資運行機制的形成。
1.企業投資。
鼓勵企業更多地運用自有資金,或組成企業集團,採用聯合投資的方式,加快對原有企業的技術改造,推動競爭性產業技術進步,減少低水平、低效益的重複建設。
2.間接融資。
通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是競爭性項目投資的主要資金渠道。在專些銀行真正轉變為商業銀行的基礎上,項目的貸款、由企業(項目業主)和商業銀行雙向選擇。鼓勵多家銀行組成銀團共同向一個項目供款。
3.直接融資。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面向市場籌資條件的企業,經過,批准允許其通過發行企業投資債券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形式,在長期資金市場直接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