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進國家級專項規劃編製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制定本辦法。
總 則
第一條國家級專項規劃要突出指導性、預測性、宏觀性。規劃的編製要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突出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第二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以經濟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製的、由國務院審批或授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
第三條 能夠以指導意見等形式引導發展的領域,一般不編製規劃。
國家級專項規劃的編製原則上應限於以下領域:
(一)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
(二)需要國務院審批或核准重大項目以及安排國家投資數額較大的領域;
(三)涉及重大產業布局或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要求的領域。
第四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要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特殊領域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立 項
第五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編製。
第六條 編製國家級專項規劃均需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規劃編製必要性、規劃期、銜接單位、論證方式、進度安排和報國務院審批的依據或理由等。
第七條 工作方案是國家級專項規劃立項的依據,由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協調后予以立項確認。
起 草
第八條 編製國家級專項規劃,必須認真做好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以及納入規劃重大項目的論證,採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九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文本一般包括現狀、趨勢、方針、目標、任務、布局、項目、實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內容要達到以下要求:符合國家總體規劃,發展目標儘可能量化,發展任務具體明確、重點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對需要國家安排投資的規劃,要充分論證並事先徵求發展改革和相關部門意見。
銜接和論證
第十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的發展方針、目標、重點任務要與國家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相關規劃之間對發展趨勢的判斷、需求預測、主要指標和政策措施要相互銜接。
第十一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草案,應送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涉及其他領域的,還應送相關部門進行銜接。
有關部門自收到規劃草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反饋銜接意見。
第十二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草案,由發展改革部門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論證。
第十三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應委託規劃專家委員會、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參加論證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
論證后應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由專家組組長簽字,並附每位專家的論證意見。
報 批
第十四條需由國務院批准的專項規劃,要擬定年度計劃。編製部門應在已確認的立項基礎上,於每年10月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國家級專項規劃報批建議。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擬訂國家級專項規劃年度審批計劃,於每年12月前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批准后執行。基礎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證在一年內完成上報程序的規劃,不應列入年度審批計劃。
各部門應按照審批計劃有序報批。未列入審批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報批時,除規劃文本外還應附下列材料:
(一)編製說明,包括編製依據、編製程序、未予採納的相關部門和專家意見及其理由等;
(二)論證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報國務院審批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編製部門須會簽發展改革部門後上報,也可與發展改革部門聯合上報。國務院授權由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家級專項規劃,編製部門應會簽發展改革部門。
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印發或批准的專項規劃應在印發同時報國務院備案,並抄送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國家級專項規劃應在批准后一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國家級專項規劃報批時,應明確公布事項,即全文公布、刪去涉密內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機關。
第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建立規劃信息庫。有關部門在規劃印發的同時,應將電子文檔和紙質文件送發展改革部門入庫。
實 施
第二十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經批准后,編製部門要及時對規劃的主要目標和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保障規劃的實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編製部門要加強跟蹤監測,應適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向審批機關提交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專項規劃經評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修訂的,編製部門應將修訂后的規劃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規劃期十年及以上的,應進行定期滾動修訂。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製的非國家級專項規劃,應參照本辦法加強內部管理,確保規劃編製質量。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