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擔保
定金擔保
定金擔保是指債權人以一定的金錢來保證債的履行的擔保,定金擔保實際上是物的擔保的一種特殊形態。
定金擔保
1.定金擔保是金錢質的一種,為金錢擔保
(1)以金錢這種特殊的動產作為質物。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其特性與一般的財產有較大的差別。物權理論將金錢作為動產對待,但認為金錢只是特殊動產。
(2)轉移金錢的佔有關係。擔保人向被擔保人交付金錢為質權設立的標誌,沒有實際交付則沒有質權。
(3)出質物所有權不轉移。雖然金錢是種類物,但在成立金錢質后,交付的金錢只能認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託佔有,金錢成為信託財產,佔有人沒有所有權。這與一般的金錢所有權隨佔有轉移存在重大區別。
2.定金擔保限於合同債務的履行擔保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的履行,均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單務合同的債務人,為擔保自己債務的履行,也可以向債權人給付定金。合同債務以外的債務的履行,例如,因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的履行,不適用定金擔保。所以,定金擔保為一種純粹的擔保合同債務履行的方式。
3.定金擔保的設定人限於被擔保的主合同的當事人
以保證擔保債務的履行時,保證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抵押、質押擔保債務的履行時,抵押人、出質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以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是,定金擔保不得由合同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設定,定金擔保的設定人僅限於被擔保的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合同債務的履行,而向定金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人給付定金的,不發生定金擔保的效力。所以,定金擔保是合同債務人的自己擔保。
4.定金對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
定金擔保是由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但定金擔保成立后,其擔保效力不限於擔保定金給付人履行債務,而且包括擔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對待給付義務。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應當向定金給付人雙倍返還定金。在這個意義上,定金給付人以向定金接受人移轉定金權利為代價,相應取得定金接受人“雙倍返還定金”以擔保自己債務履行的允諾。實際上,定金的設定客觀上對被擔保的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其他擔保方式與其相比不同,如抵押、質押,都是對債權人的擔保,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履約。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明。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約定的,其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目標總額的20%。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時起生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定金罰則的制裁,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這就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當然,採取定金擔保,違約一方仍然要按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的作用。當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折抵價款。在後一種情況下,定金又起到了預先支付的作用。但是,這與預付款是不同的。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不存在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問題,它只是一種結算辦法,在合同履行後進行結算時多退少補。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預先支付的錢款是定金還是預付款必須明確,以免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