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是指為防止大戶操縱和個別會員超過自己的資金承受力超量交易,在價格大起大落時出現巨額虧損,交易所根據會員資金實力核定會員的最大持倉限額

基本定義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結算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額。結算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1、對投資者同一品種單個合約月份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自然人持倉限額為1000手,法人持倉限額為5000手。
2、當某一月份合約市場總持倉量超過20萬手(單邊)時,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不得超過總量的25%
投機頭寸限倉制度是指為防止大戶操縱和個別會員超過自己的資金承受力超量交易,在價格大起大落時出現巨額虧損,交易所根據會員資金實力核定會員的最大持倉限額,對套期保值者不受此項約束。

交易細則


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細則(2003年9月1日實施),對“投機頭寸限倉制度”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五條 交易所實行投機頭寸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
第十六條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據不同期貨品種的具體情況,分別確定每一品種每一月份合約的限倉數額;
(二)某一月份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三)採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投資者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風險;
(四)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
第十七條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頭寸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額。
第十八條 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的各品種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見下表:銅、鋁、天然橡膠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單位):
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為雙向計算,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限額為單向計算;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為基數。
第十九條 交易所可根據經紀會員的凈資產和經營情況調整其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基數×(1+信用係數+業務係數)
基數:是經紀會員持倉限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見第十八條表)。
信用係數:以經紀會員凈資產3000萬元為底數(此時信用係數為0),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萬元凈資產,則信用係數相應增加0.1,信用係數最大值不得超過2;
業務係數:經紀會員業務係數暫定為五檔。以年交易金額80億元為底數(此時業務係數為0),在此基礎上,經紀會員年交易金額達到規定水平,則相應提高其業務係數。業務係數的最大值不得超過1。(見下表)
檔次 年交易金額
(C1,億元)業務係數
1 C1 ≤80 0
2 80<C1 ≤160 0.25
3 160<C1≤280 0.50
4 280<C1≤400 0.75
5 C1>400 1.00
第二十條 經紀會員的持倉限額,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經紀會員須在當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金額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交易所統計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經紀會員的交易量,核定持倉限額後於當年3月20日前通知經紀會員,並予公布;該持倉限額適用於其當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無效的,則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調整持倉限額須經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會員或投資者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投資者,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持倉限額的,交易所可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投資者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二十四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原則上應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會員監督其有關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交易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