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銀行
通知銀行
通知銀行是信用證結算方式的當事人,代開證銀行向出口商開出通知的銀行。通知銀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通知銀行在收到開證銀行寄來的信用證后,應根據開證銀行的要求將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並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通知銀行對開證銀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
如香港某銀行指定其在深圳的聯行、分行或代理行為限制議付行,由其直接用掛號信郵寄信用證正本給受益人北海的某進出口公司。這深圳的銀行就是外地的通知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500號版本第七條A款“信用證可經另一家銀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無須承擔責任,如通知行決定通知信用證,它應合理審慎地核檢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如通知行決定不通知信用證,它必須不延誤地告知開證行。B款“如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它必須不延誤地告知從其收到該指示的銀行”,說明它不能確定該信用證的真實性。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該信用證,則必須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
通知銀行應證明信用證真實性
如通知行決定通知信用證,它必須認真審核信用證表面的真實性。如通知行仍決定通知信用證給受益人,通知行對信函開立的信用證,必須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對電報或電傳開立的信用證,必須核對密押是否相符。如相符,通知行必須在信用證上加蓋“印鑒已符”,或“密押已符”之印章;如不符,通知行必須在信用證加蓋“印鑒不符”,或“密押不符”之印章,並將加蓋上述印章的信用證正本繕制通知書及時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可用電話、傳真、電報、電傳等方式致開立信用證的銀行,或從其收到該指示的銀行查詢,問該行是否開出了該信用證。如通知行經過對信用證進行審核和查詢,已確定信用證是真實的,再加蓋“印鑒已符”或“密押已符”之印章,另用正式公文或派人通知受益人。如通知行經過對信用證進行審核和通過電訊方式向開證行或從其收到該指示的銀行查詢,結果回答是“該行沒有開出此信用證,此信用證純系偽造”,通知行應將此結果毫不延誤地通知受益人。如通知行無法核對信用證的真偽,應及時告知受益人,並囑咐受益人不要利用該信用證備貨並裝運發貨。
通知行決定不通知信用證,它必須不延誤地告知開證行。如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真偽,它必須不延誤地告知開證行。
通知銀行不承擔責任
如所收到的有關通知、保兌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被要求執行該指示的銀行可以給受益人一份僅供參考,且不負任何責任的初步通知,該預先通知書應清楚地聲明本通知書僅供參考,且通知行不承擔責任,但通知行必須將所採取的行動告知開證行,並要求開證行提供必要的內容。唯有通知行收到開證行完整明確的指示,並準備執行時,信用證方得通知、保兌或修改。
除非開證行在其授權或要求加具保兌的指示中另有規定,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兌並將未經保兌的信用證通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