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兌
銀行對開證銀行所開立的承諾
保兌是由另一家銀行對開證銀行所開立的信用證承擔不可撤銷和沒有追索權的付款責任的承諾。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銀行。一般需要由資信度高的大銀行保兌。保兌銀行對信用證加以保兌,要在上面註明“保兌”字樣。保兌銀行對予以保兌的信用證有承擔最終付款的責任。
說明
信用證保兌是指中國銀行在開證行之外獨立地對受益人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功能分類
為出口商承擔開證行的信用風險,使之在相符交單的條件下提前獲得付款,分為公開保兌和沉默保兌兩種方式。
2.雙重保證。出口商在獲得開證行有條件付款承諾之外,還獲得了中國銀行額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使出口商擁有雙重付款保證。
3.回款保障。出口商向中國銀行提交合乎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后,經審核同意,即可獲得無追索權的付款或付款承諾。
保兌金額的2‰,最低500元,按季收取。可按國家、銀行風險程度上浮。
1.出口商希望獲得除開證行以外的銀行來確認償付。
2.儘管開證行資信狀況較好,但出口商希望在提交單據后獲得無追索權的資金。
3.信用條件未達到出口商預定要求的。
一、基本條件
1.依法核准登記,具有經年檢的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經營合法性和經營範圍的有效證明文件;
2.擁有貸款卡;
3.擁有開戶許可證,並在中國銀行開立結算賬戶;
4.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
5.在中國銀行及/或其他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開證行是總行已核有授信且資信良好的金融機構。
1.中國銀行在通知信用證時,應開證行或出口商(受益人)要求加具保兌;
2.出口商向中國銀行提交出口單據,中行經審核無誤後向出口商做出無追索權的付款或不可撤銷的付款承諾;
3.中國銀行將單據寄往國外開證行進行索匯,收到國外付款後用以歸還中行保兌付款款項。
降低風險——信用證保兌可以使防範開證行銀行風險以及開證行所在國家國家風險和外匯管制風險。
雙重保證——在獲得開證行有條件付款承諾之外,還獲得了額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使擁有雙重付款保證。
回款保障——向提交合乎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后,經審核同意,即可獲得無追索權的付款或付款承諾。
希望獲得除開證行以外的銀行來確認償付。
儘管開證行資信狀況較好,但希望在提交單據后獲得無追索權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