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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謙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李謙,男,漢族,1960年3月生,河北晉州人,1976年3月參加工作,198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河北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21年8月,河北原副省長李謙獲刑13年。
1976.03——1989.03,河北省晉縣下鄉知青、共青團深澤縣委副書記;
1989.03——1992.12,河北省石家莊地委辦公室副處級資料員;
1992.12——1995.02,中共河北省趙縣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其間:1991.09——1994.07,在南京政治學院馬克思主義原理專業學習);
1995.02——1997.01,中共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其間:1993.08——1995.12,在中共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7.01——1998.01,中共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8.01——2000.11,中共河北省新樂市委書記(其間:1997.09——2000.01,在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11——2001.03,中共河北省石家莊市郊區區委書記;
2001.03——2001.07,中共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委書記;
2001.07——2006.01,中共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
2006.01——2009.11,中共河北省保定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兼白溝·白洋淀溫泉城黨工委書記;
2009.11——2009.12,中共河北省保定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兼白溝·白洋淀溫泉城黨工委書記;
2009.12——2010.01,中共河北省保定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兼白溝·白洋淀溫泉城黨工委書記;
2010.01——2013.01,保定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黨組書記兼白溝·白洋淀溫泉城黨工委書記;
2013.01——2017.03,衡水市委委員、常委、書記;
2017.03——2017.04,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衡水市委書記;
2017.04——2019.09,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第八屆、第九屆河北省委委員,第十二屆、第十三屆河北省人大代表,瀦龍河河長(安國市軍詵村至高陽縣大教台村,91公里),趙王新河河長(棗林庄樞紐至西碼頭閘,42公里)。
2019年8月2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河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免去李謙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邢台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李謙辭去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李謙的代表資格終止。
2020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謙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蛻化變質,自甘墮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安排並參加超標準公務接待;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甘於被“圍獵”,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生活腐化,搞錢色交易。
李謙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謙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河北省第九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謙作出逮捕決定。
2020年4月21日,高檢網消息,河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謙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指定管轄,交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謙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李謙,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謙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謙利用擔任中共保定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保定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重點建設項目申報、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48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謙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謙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1年8月,河北原副省長李謙獲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