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延安煤礦井下事故

12·24延安煤礦井下事故

2018年12月24日,陝西延安市華龍煤業有限公司寶塔區貫屯煤礦發生一起井下事故。

截至2018年12月24日,該事故造成被困的5名礦工全部死亡。

2020年9月3日,寶塔區檢察院對9名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提起公訴。

事故經過


2018年12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延安市華龍煤業有限公司寶塔區貫屯煤礦發生一起井下事故,有5名礦工被困井下。

事故傷亡


截至2018年12月24日,該事故造成被困的5名礦工全部死亡。

事故救援


12·24延安煤礦井下事故
12·24延安煤礦井下事故
事故發生后,延安市、寶塔區主要領導及安監、煤炭、衛生、公安、礦山救援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工作。陝西省應急管理廳、陝西省煤監局與延安市寶塔區救援指揮部組織礦山救援隊全力搜救。
2018年12月24日23時35分,被困的5名礦工全部找到,經醫院搶救無效不幸遇難。

事故調查


2020年10月30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這起責任事故案件的起訴書。此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偵查終結,2020年1月移送審查起訴。9月,延安市寶塔區檢察院向寶塔區法院提起公訴。
寶塔區檢察院審查查明:2018年12月20日,貫屯煤礦被銅川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停業整改。當月24日,在未經過安監部門的合格檢驗的情況下,貫屯煤礦恢復生產,邊生產邊整改。在未對員工米某某、李某乙、郝某某進行崗位培訓的情況下,安排噴漿工張某乙、米某某、李某乙、郝某某,電工葉某甲下井作業,因被害人的不當操作,造成貫屯煤礦井下局部瓦斯爆炸,五人死亡。
在起訴書中,檢察機關認為,9名被告人在這起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中,分別負有“直接責任”“主要責任”“責任”:
被告人趙某甲系延安神光煤業有限公司貫屯煤礦噴漿隊隊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系延安神光煤業有限公司安全副礦長,是煤礦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李某甲系延安神光煤業有限公司安全副總工程師兼安全部長,是煤礦安全管理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在安全礦長的領導下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被告人張某甲系延安華龍煤業有限公司副總兼貫屯煤礦甲方礦長。2018年12月22日15時10分,被告人張某甲通過電話向調度室安排未被銅川煤炭安全監察分局檢查的采面正常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范某某系延安神光煤業有限公司貫屯煤礦採掘一隊隊長,掛靠陝西平祥礦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不符合煤礦作業),該公司法人代表為曹某某,范某某於2017年5月5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8月16日與陝西神光現代礦業有限公司簽訂貫屯煤礦井下採掘工程承包合同,並分包給王某某、葉某乙、孫某某、朱某某、李某丙,並將噴漿工程口頭分包給噴漿隊長趙某甲。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被告人趙某乙系延安市神光煤業有限公司貫屯煤礦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被告人高某某系延安市神光煤業有限公司貫屯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兼通防部部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被告人郭某某系延安神光煤業有限公司貫屯煤礦礦長,主持貫屯煤礦全盤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寶塔區檢察院認為,趙某甲、范某某、郭某某、曹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9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2020年9月3日,寶塔區檢察院對上述9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此案由延安市寶塔區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