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余物資

損余物資

損余物資是指保險人對非壽險保險事故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原保險標的受損后的財產。

概念


通常情況下,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時,一般將取得的有關財產折價給受益人,該財產不屬於保險人的損余物資,不應當納入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應當將其從應支付的賠償款項中扣除,按扣除后的金額支付給受益人。
如果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時,沒有將取得的原保險標的受損后的有關財產折價給受益人,該資產屬於保險人的損余物資,在滿足確認條件時應納入保險人的資產負債表內反映。保險人取得的損余物資是對其發生賠付支出的補償,因此,在確認損余物資時,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同時沖減賠付支出。同類或類似資產,通常是指與損余物資的性質相同、功能相近的資產。保險人處置損余物資時,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當期賠付支出。

例題


【例26-15】張某投保的小轎車發生被盜保險事故,甲公司已結案並支付保險金。20×7年4月12日,甲公司通過公安部門找回了該被盜小轎車,參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入賬價值為80 000元。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損余物資 80 000
貸:賠付支出 80 000

特點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損余物資成本。二、本科目可按損余物資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損余物資發生減值的,可以單獨設置“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科目,比照“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進行處理。
三、損余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損余物資,按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賠付支出”科目。
(二)處置損余物資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賠付支出”科目。已計提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后取得的損余物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