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失業登記證
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的合法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的合法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管理,每個證件都與持證人身份證相對應,每位勞動者只能擁有獨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編號,並且證件一定由勞動者本人保管,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
就業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國家和省、市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才能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只有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才能享受國家、省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發出通知,要求將《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各地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
就業失業登記證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女性滿40周歲、男性滿50周歲及以上的就業轉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長期失業人員;處於失業狀態的殘疾人、城鎮複員轉業退役軍人、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模範、軍烈屬、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貧困家庭中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承包土地被徵用人員中的“4050”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除享受國家一般就業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重點就業扶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
就業失業登記證調查表
1.《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2.《就業失業登記證》全國統一樣式
3.《就業失業登記證》欄目解釋及填寫說明
4.《就業失業登記證》印製技術說明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就業與失業管理,實行全國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支持勞動者按規定跨地區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有效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國統一樣式、統一編號管理。
《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的記載信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勞動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第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工作,建立專門台賬,利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準確記錄《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信息,並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第二章證件印製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全國統一樣式的制定。
《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封面、封二、16個內頁、封三(留白)、封底組成。其中,封面、封二、內頁第1-9頁、內頁第16頁為全國統一內容頁;內頁第10-13頁為“自選頁”;內頁第14-15頁為“自定義頁”。
第五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全國統一樣式印製本地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是否選用《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自選頁”,並可在“自定義頁”部分增加記載內容。在“自定義頁”增加記載內容的具體項目、填寫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就業失業登記證》內頁第10-15頁進行調整的,應將所調整的具體項目記載頁按照“自選頁”在前、“自定義頁”在後的順序從第10頁起排,其餘頁作為“其他記載事項”頁接排,並將本地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設計方案和樣本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六條《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制度。《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證書編號實行一人一號,補發或換髮證書的,證書編號保持不變。
第三章證件發放
第七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範圍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勞動者;
(二)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三)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範圍內的其他勞動者。
外國人來華就業,台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其他法律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和相關統計。具體發放機構由地方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
第十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根據情況向發放對象告知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項目的內容和申請程序。
勞動者在辦理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手續時,應如實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和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就業失業登記證》具體發放程序和相關證明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第四章證件使用
第十二條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接受服務、辦理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手續和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時,應出示《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十三條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登記失業人員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援助對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其“就業援助卡”中標註的內容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標註“個體經營稅收政策”)申請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憑所招用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標註“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申請享受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首次向勞動者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證件發放信息、勞動者個人基本信息、就業失業狀況信息、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信息等內容。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就業援助對象認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等各類手續時,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本次辦理情況。
第十五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應當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註明認定日期、認定的援助對象類別。對認定為已不屬於就業援助對象範圍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註明退出就業援助對象範圍的日期和原因。
就業援助對象具體認定程序和相關證明材料內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勞動者在個人基本情況(包括戶籍和常住地址情況、學歷情況、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情況)、就業與失業狀態等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相應的信息變更。
第十七條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將《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信息和勞動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信息、就業援助對象認定等信息,以及核發、註銷《就業失業登記證》等有關情況,錄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並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五章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塗改、偽造。
第十九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勞動者自主創業、靈活就業或失業的,其《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勞動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條《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相關記錄頁面記載內容已滿的,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予以換髮。
《就業失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的,由勞動者本人向原發證機構報損,並以適當方式公示,經原發放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
第二十一條《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換髮和補發均不得向勞動者收費。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自動失效並由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註銷: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據法律法規應當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法規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發布的有關就業失業登記證明的相關規定內容,如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1、《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並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2、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人員,憑該證可申請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憑所錄用人員的證件,也可申請享受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另外,憑該證還能免費享受政府指定機構的創業培訓,並獲得創業指導、專家服務等。大學生等創業人員,還可憑此證等材料享受小額擔保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