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分擔
專業術語
“責任分擔”是指二個以上的當事人對同一損害後果分擔責任。
可分為三種情形:
(1)混合責任中的責任分擔。當事人雙方對因違反合同或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後果均存有過錯時,應依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2)共同責任中的責任分擔。債務人或侵權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債務人應按各自的份額或過錯分擔責任。(3)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分擔。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分擔解析
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事故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肇事司機暫無力賠償,由司機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墊付;
2、肇事車輛為單位所有,司機執行職務,即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行為受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認可,該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雇傭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未改變,車主也是車輛運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託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后肇事,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肇事車輛司機未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的肇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不屬同一單位,司機與使用機動車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先行墊付賠償;
12、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機與受益人共同負賠償責任;
13、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只在所繼承財產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因無遺產可供繼承,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無票旅客乘車,運輸過程中死亡,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5、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原則上不能免除司機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司機賠償責任;
16、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17、學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由教練員承擔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