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
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我國《 民法通則》 第132條規定公平責任適用於侵權責任領域,但合同法沒有規定這一責任形態。
徠《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目錄
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本條適用公平責任,應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一)適用範圍
公平責任的適用範圍,應當限制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並且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和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那一部分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超出這個範圍的不能適用。例如,高度危險作業人證明了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那麼,被告由於他的舉證責任完成而免除侵權責任;然而,在被告不能證明原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不能因為被告也沒有過失,即轉而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因為這樣的領域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範圍,不是公平責任的範圍。
公平責任既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的案件,同時也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的案件。侵害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爭議中,爭執的內容,並不是人身權本身,而是造成人身權損害以後,如何解決因為侵害人身權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賠償,因而它同樣是要平衡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損失,同樣是對不幸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從實質上說,解決侵害人身權的爭議,仍然是解決財產的爭議,公平責任同樣適用。可以確定,,公平責任的適用範圍,既包括侵害財產權的侵權案件,也包括侵害人身權的侵權案件。
(二)公平考慮的因素
適用公平責任所考慮的因素,是“根據實際情況”。這裡的實際情況,應當包含以下兩個主要內容。
第一,是被侵權人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直接決定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必要性。損害不僅僅指被侵權人的損害,也包括侵權人的損害,但是在一般情況下,主要是指被侵權人的損害。損害的事實,是指財產上的損失。損害程度,應當是達到相當的程度,不分擔損失則被侵權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有悖於民法的公平、正義觀念,‘因而必須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採取分擔損失的方法予以補救。
第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這是確定公平責任所要考慮的基本的因素。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考慮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際上不能不有所側重。應當側重考慮的,是侵權人的經濟狀況,即侵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負擔能力強的,可以多賠;負擔能力弱的,可以少賠。考慮被侵權人的經濟狀況,即考慮其對財產損失的承受能力。經濟狀況好,承受能力強的,可以讓侵權人少賠;經濟狀況不好,承受能力弱的,則令侵權人多賠。
其他還需要考慮的因素還有社會的輿論和同情等,這些因素對分擔損失也有一定的影響。適用公平責任,就是要根據這些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確定雙方各自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徠(三)雙方分擔責任
適用公平責任的結果是,民事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實行分擔,即根據損害程度和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其他相關的因素,綜合判斷。在損害程度達到了應當分擔損失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擔;一方情況好而另一方情況差的,可以一方負擔大部分而另一方負擔小部分;如果雙方的實際情況相差懸殊的,也可以由二方承擔責任。在這樣的基礎上,再適當考慮社會輿論和同情等因素,作出適當的小的調整,使責任的分擔更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