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場茂馬

大場茂馬

大場茂馬,明治二年生於山形市,父親大場岩藏是原當地諸侯的藩士。

生平經歷


他1890年畢業於東京的英吉利法律學校,1895年開始了司法官生涯。1902年10月,擔任東京地方法院檢察官,在此期間,他的矚目業績是作出了“娼妓契約違反民法第90條的規定,有害於社會公共秩序和道德風尚”判決,點燃了娼妓自由歇業問題的導火索。1905年,他自費到德國慕尼黑大學,在畢克邁耶手下研究刑事政策學。1908年回國,此年被任命為司法省參事官,並擔任中央大學教授。
1913年,大場先生以《陪審制度論》被東京帝國大學法科大學授予博士學位。次年,被任命為最高法院審判官,但僅一年後,他就因為法官身份限制了自己的學說主張為由而辭去了職務。然而事實是,大場先生認為高級法院在審查案件時不應該將預審時的檢察官提交的供詞筆錄作為證據。這一觀點得到了高級法院絕大多數法官的贊同,並打算聯名發表,但是激怒了當時檢察界的大頭目平沼騏一郎。他懷恨在心,事事對大場先生加以刁難,先生無奈而辭去職務。
1915年4月,大場茂馬作為山形市的無黨派候選人參加選舉,併當選眾議員,但是1915年9月日本政界發生“大浦事件”,時任內務大臣的大浦對立憲政友會的議員進行賄賂,政府對其採取暫緩起訴的處分。大場先生對此極為不滿,由於他在大浦事件上的理論與活動不為當時政界所容,1920年5月的大選中落選。長期的繁重政務工作嚴重影響了先生的健康,1920年12月30日大場先生與世長辭,終年52歲。

社會影響


大場茂馬先生的犯罪論對後世並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是由於他作為近代學派的批判者,是日本最初的舊派刑法學的主要倡導者,而在刑法學說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其刑法理論的特點,反映在對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的認識,以及對未遂犯和不能犯的界限方面。他認為新派的觀點會使刑法泯滅,而直接以醫學即可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