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甲
丘甲
丘甲,春秋時魯國徵發軍用品的制度。《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左傳》杜預注謂據《周禮》記載: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古代規定每甸出長轂(兵車)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魯成公時推行的丘甲制實義,眾說紛紜,按《中國通史簡編》云:“就是一丘出一定數量的軍賦,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數分攤,不同於公田制度農夫出同等的軍賦”,視為軍賦改革,且與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聯繫,較為合理。
古代軍賦制度四丘為甸,每甸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魯成公 因 齊 難,臨時增征甲士,改為每丘出一人,稱為丘甲。《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杜預 註:“《周禮》: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甸六十四井,出長轂一乘,戎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賦,今 魯 使丘出之,譏重斂。”顧炎武 補正:“要之,其實為益兵,向之四丘共出三甲者,今使每丘出一甲爾。”一說,古代農工分職,制甲為“工民”之事,魯 違常制,使“丘民”作甲,稱丘甲。見《穀梁傳·成公元年》。按此解釋,魯令一丘出一甸之賦,無端增加四倍,此說甚不合理。姑且不論人民不勝負擔,即以事實而論,魯本有二軍,若此時徵收軍賦四倍,即將擴充為八軍,何以直至哀公十一年始“作三軍”?其後多位學者均於此說有所糾正,或者謂只增賦三分之一,或者謂只增賦四分之一,然皆推測之辭,並無確證。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云:“就是一丘出一定數量的軍賦,丘中人各按所耕田數分攤,不同於公田制度農夫出同等的軍賦”,視為軍賦改革,且與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聯繫,此說較為合理。
清 萬斯大 《春秋隨筆》、清 毛奇齡 《春秋毛氏傳》、清 鍾文烝 《穀梁補註》、清 劉逢祿 《公羊春秋何氏解詁箋》、范文瀾 《中國通史簡編》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胡安國《春秋傳》、孫覺《春秋經解》、顧炎武《補正》、龔元玠《春秋客難》、沈欽韓《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