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拉斯堡協定

斯特拉斯堡協定

斯特拉斯堡協定,(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Agreement,IPCA)的簡稱,是巴黎公約成員國間締結的有關建立專利國際分類的專門協定之一。1971年3月24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簽訂。

《斯特拉斯堡協定》共17條


其主要內容包括:專門聯盟的建立;國際分類法的採用;分類法的定義、語言、使用;專家委員會;專門聯盟的大會;國際局;財務;修訂;締約國;生效;有效期;退出;簽字、語言、通知、保存職責;過渡條款。該協定目的是為了普遍採用一種統一的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新型和實用證書的分類系統,在工業產權領域建立較為密切的國際合作,協調各國在該領域的立法工作。該協定建立了國際專利分類系統,把技術分為8個部和69,000個小類。每1個小類有1個標誌符,由各國家或地區工業產權局標註。
《斯特拉斯堡協定》是根據1954年的發明專利國際分類歐洲公約創建的發明專利國際分類法制訂的。這一分類法普遍的價值不但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全體締約國的重要,而且對發展中國家的同樣重要。該協定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並向《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所有成員國開放。協定規定締約國對一切專利文件都應標註適當的國際專利符號。任何國家,不論是否協定的締約國,均可使用該分類法。國際專利分類系統每5年修訂一次。只有參加《斯特拉斯堡》的巴黎聯盟成員國才有權參與國際專利分類系統的修訂工作。
截至2004年12月31日,締約方總數為55個國家。1996年6月17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遞交加入書,1997年6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