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擬訂全市建設事業、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建設事業、城鄉建設行業管理;提出城鄉建設重大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二)承擔規範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產業 政策;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核;指導全市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鄉建設行業的國內外交流合作和相關行業協會的工作。
(三)承擔監督管理建築業、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地方建築材料、建築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散裝水泥、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收取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並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四)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業,規範住房建設、房地產開發和房屋拆遷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計劃,並指導、監督實施。
(五)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業、規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大中型重要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和選址定點工作;監督、協調國家、省在本市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的實施。
(六)承擔監督管理城建行業、規範城市建設市場秩序的責任。參與制訂市財力年度投資計劃;提出城建重大項目投融資建議;負責組織制訂城市維護年度計劃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劃,並組織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查;負責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組織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初步設計的前置審查,參與其他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的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宏觀規劃和項目建設;負責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工程市場主體的市場准入及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及標準造價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城市搶險救災和城市防汛防雪工作。
(七)承擔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的編製和管理;組織城市重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負責許可權範圍內森林公園、國家重點公園、國家濕地公園、各類城市綠地、古樹名木和浮山綠化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城區義務植樹工作;負責城市綠化補償費徵收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八)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責任目標的制訂、考核;負責擬訂城市照明工作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戶外廣告設置發布的聯合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九)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市政工程建設和市政設施的行業監督管理,規範市政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擬訂市政工程、市政設施的建設規劃、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涵、隧道、海河壩、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的施工許可;負責市政工程建設市場准入、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理、驗收備案等工作;負責制訂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佔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
(十)承擔監督管理民用建築節能、推進建設事業科技發展的責任。擬訂建設事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用建築節能政策、技術標準、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發布民用建築節能推廣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公共建築節能監管體系建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革新與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十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市城鎮化建設的責任。擬訂村鎮建設、城鎮化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監督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監督指導城鎮、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黨委辦公室牌子)
負責委黨委日常工作,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績效考核、政務督查、綜合文稿、重要會議、政務調研、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史志、年鑒、提案建議辦復、機關文秘、保密、會務、電子政務、檔案、行政後勤、固定資產管理、接待、綜合治理等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建設信息工作。
(二)城市建設處(掛城市防汛辦公室牌子)
參與制訂市財力年度投資計劃;指導建設投融資工作,提出城建重大項目投融資建議;擬訂城市維護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查;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修訂城市建設各項專業規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城建行業資質審核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初步設計的前置審查,參與其他城建項目的管理;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擬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宏觀規劃和項目建設;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市城市防汛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城市管理處
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改革城市管理體制、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議;負責城市管理責任目標的擬訂、考核和相關責任目標單位的工作協調;指導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國家、省對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榮譽稱號複查等工作;負責城市照明的規劃、計劃編製、方案審核、組織實施、竣工驗收以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戶外廣告設置的聯合審批工作。
(四)規劃設計處
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管理;指導、監督工程勘察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資質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負責規範勘察設計市場,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有關統計工作;指導市勘察設計協會的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承擔除城建項目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前置審查;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專業規劃的編製;參與國土規劃、分區規劃編製審查和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工作。
(五)財務處(掛審計處牌子)
擬訂和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制度,審核委所屬單位資金、經費預算及撥款工作;編製上報委及所屬單位財務預決算;負責委及所屬單位財會人員業務培訓;指導委及所屬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對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資產、基金和資金的管理,以及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定期審計; 負責專項審計調查,對所屬單位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定期匯總、編報內部審計情況報表。
(六)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機構編製、人事管理等工作;承辦出國(境)有關工作;承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資格考試等有關工作;負責在職人員崗位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七)法規處(掛信訪處牌子)
組織編製建設立法計劃;負責相關行政立法調研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備案審查工作;監督、指導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訴訟應訴和聽證等工作;負責普法、法制宣傳教育和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指導全市建設法制工作。制訂信訪工作計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受理並協調辦理信訪事項;負責信訪工作目標考核;督查城鄉建設系統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上級交辦信訪事項辦理、重大活動期間信訪維穩等工作;承擔市城鎮建設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科技處(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和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用建築節能、建設科技推廣、新型牆體材料和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建設科技經費管理和計劃項目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建設科技項目;組織協調建設事業科技攻關、技術引進、科技創新和推廣應用;負責全市綠色建築、低碳建築、智能建築的行業發展和規範管理;負責評定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指導相關行業協會的工作;負責地鐵(軌道交通)建設、園林綠化、建築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和高處懸掛作業及許可權範圍內市政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訂並考核許可權範圍內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管理;統一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九)房地產業處
擬訂全市房地產開發、住房建設、房屋拆遷、房屋拆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承擔重大課題調研;負責組織編製全市住房建設、房地產業的產業規劃、年度計劃和配套建設計劃,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製全市房地產開發對外合作項目的規劃及年度計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製;指導、監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管理;負責組織開展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
市城市化工作辦公室
擬訂我市城市化發展綱要、遠景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市化工作的各項考核目標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法規草案和政策並指導實施;監督、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監督、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與危房改造工作;組織並監督、指導村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道路硬化等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中心鎮和市級重點鎮工作;制訂村鎮建設工作的各項考核目標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城市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小城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按規定設置紀委(掛監察室牌子)、機關黨委、工會和團委。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78名,工勤人員編製10名。其中:書記、主任1名,副書記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城市化辦公室主任),紀委書記兼監察室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離退休幹部處處長1名,市城市化辦公室副主任2名,紀委副書記兼監察室副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