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立項是指依法需要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佔有單位,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申請,提交資產評估申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接到評估申請書後,應及時通報申請單位,並填報《資產評估立項表》。申報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后,可自行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立項通知書規定的范 圍進行評估。
申請立項是國有資產評估的第一道程序。項目申請人原則上為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國內聯營企業、股份經營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也可申報立項。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依法須對所佔有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時,必須先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然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產評估申請。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可直接向同級國有資產管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抓緊審查,並於10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通知書。超過10日不批複的,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補辦手續。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經國有資產管理主管部門授權或者委託,也可以審批資產評估立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