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
《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是2012年8月31日海峽兩岸簽署的金融合作文件,雙方同意以備忘錄確定的原則和合作架構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2012年8月31日,兩岸貨幣管理機構簽署了《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雙方同意以備忘錄確定的原則和合作架構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在確定貨幣清算機構方面,雙方同意各自選擇一家貨幣清算機構為對方開展本方貨幣業務提供結算及清算服務,貨幣清算機構可依照兩岸相關監管法規辦理兩岸貨幣的現鈔調運。
在規範業務內容方面,雙方同意兩岸貨幣用於商品、服務和投資等經貿活動的結算與支付。兩岸金融機構可互開相應幣種代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也可辦理雙方法規許可的其他業務。
在確立監管合作機制方面,雙方將努力確保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按照雙方的有關法規及管理要求穩健運作,並明確了雙方監管合作的相關機制,包括對貨幣清算機構的要求、訊息交換、保密要求、業務檢查、風險處置、聯繫機制等。
目前大陸銀行在台灣設立分行並已獲准營業的有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和交通銀行台北分行。人民銀行將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中選擇一家具有豐富清算經驗、擁有完備網路、熟悉兩岸金融管理法規政策的銀行,擔任台灣人民幣業務清算行。
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可按照本地法規和市場因素開展人民幣業務,如涉及人民幣資金進出大陸的,還需同時符合大陸的有關規定及要求。
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是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的一項具體舉措。兩岸貨幣管理機構同意以備忘錄確定的原則和合作架構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雙方認可本備忘錄生效之日即表明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正式建立,並將在後續合作中不斷完善該機制。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標誌著兩岸貨幣合作步入新的發展階段,也是兩岸金融合作取得的重要進展,必將為促進兩岸投資貿易便利化、推動兩岸經濟關係深入發展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