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民國三年4月(1914),北洋軍閥政府始設,執行行政監察與檢察任務,為平政院的一部分,但獨立行使職權。
設都肅政史一人,由大總統(1912~1949年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任命;肅政史十六人,由政政院院長、大理院院長、各部總長等密薦,由大總統任命,其資格須擔任薦任行政官三年以上或司法職務兩年以上,在職期間不得參加政治結社,不得任議員、律師及商業執事人。肅政史對國務卿、總長有違法行為者,各級官吏有
違憲、違法、行賄、受賄、濫用權力等行為者,均得糾彈;對人民的
陳訴,得依法向平政院提出行政訴訟,並監視裁決的執行。五年六月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