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賣方(Call Seller/Writer)是指賣出期權合約的一方。可以賣出的標的物有:認購期權(看漲期權)和認沽期權(看跌期權)。開倉賣出期權通常稱為建立期權空頭(Options Short)頭寸,建立了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空頭頭寸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空頭;反之,開倉買入認購期權或認沽期權的,其交易者即為期權多頭(Options Long)。
在
期權交易中,期權賣方在收取
期權買方的期權金之後,負有在
期權合約規定的特定時間內,只要期權買方要求執行期權,期權賣方必須按照事先確定的
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
相關期權合約
標的資產的義務。期權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買方支付
權利金后,獲得買進或賣出的權利,而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收取權利金后,負有應買方要求,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而沒有不買或不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