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驚海

劉驚海

劉驚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巡視員,內蒙古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社長。(正廳級)。

2017年11月21日,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巡視員劉驚海涉嫌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

人物履歷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巡視員,內蒙古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社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原巡視員劉驚海(內蒙古日報社原黨委書記、原社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6年4月26日,據最高檢官網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內蒙古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社長劉驚海(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6年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原巡視員劉驚海決定逮捕。

審查起訴

2016年11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原巡視員、內蒙古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社長劉驚海(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7年5月22日,由赤峰市人民檢察院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赤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劉驚海利用擔任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及聞都置業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貪污聞都置業公司巨額財產;利用擔任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給個人,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立案審查

2017年6月2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內蒙古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社長劉驚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劉驚海在擔任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主持召開日報社黨委會決定濫發津補貼,應負直接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上述問題中,劉驚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劉驚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劉驚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開審理

2017年11月21日,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巡視員劉驚海涉嫌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劉驚海利用其擔任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以及聞都置業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貪污聞都置業公司款項計人民幣2968.48萬元;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劉驚海利用擔任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聞都置業公司董事長,北方酒店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款物價值人民幣685.2256萬元;2010年至2013年,時任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的被告人劉驚海主持召開內蒙古日報社黨委會,違反國家規定,研究通過了《社領導班子成員車輛、差旅、招待經費包幹辦法》,並不斷提高補貼標準,同時對社領導及集團副總實行體檢費包干管理。2010年至2013年,內蒙古日報社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累計157.9370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