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為落實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制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該《規定》經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2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號公布。《規定》共11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發布。2020年12月7 日,新修訂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正式發布。2021年1月1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新政正式實施。2021年6月26日,北京開始進行普通車指標配置。

規定全文


 為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 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 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促進公共資源均衡配置的原則無償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向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輪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積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具體配置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提高家庭指標配置比例的原則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個人,可以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戶籍人員、駐京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持本市居住證並且近五年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的人員;
(二)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三)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條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的,可以參與以家庭為單位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一)家庭成員由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以下統稱家庭申請人)構成,總人數不得少於2人;
(二)其他家庭申請人限於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員及其配偶名下均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
(四)家庭成員符合第四條住所地在本市的規定,家庭主申請人具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個人,離婚十年內不得參與以家庭為單位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並在取得指標後作為指標所有人。參與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申請登記的,不得同時參與其他家庭或者以個人身份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參與以家庭為單位配置指標申請登記的,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取得指標后十年內不得再以個人或者家庭申請人身份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第六條 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並公布指標配置結果。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出售、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申請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對小客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車輛,不予辦理更新指標。
第七條 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複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申請人)對辦理指標申請時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提供虛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標無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辦理申報車輛購置稅、外地車輛轉入本市、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等手續的,應當向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或者公證機構出示指標證明文件;對取得指標的,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相應文件中註明指標取得情況;單位和個人(含家庭主申請人)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應當持相應文件。
第九條 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行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十條 本市採取措施打擊利用或者違反指標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推動個人名下第二輛以上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有序退出。具體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租賃汽車、教練車等營運小客車的指標分配方式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容


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
和既有政策相比較,徵求意見稿主要調整了哪些內容?北京市交通委表示,為加強小客車指標配置的針對性,並做好新舊政策銜接,政策優化方案在保持現行調控政策連續穩定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國家層面有關要求、政策施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在以個人為單位參加普通指標搖號和新能源指標輪候配置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和積分排序的指標配置方式。
同時,指標配置向“無車家庭”傾斜照顧,通過賦予“無車家庭”明顯高於個人的普通指標搖號中籤率和新能源指標配額數量,優先解決“無車家庭”群體的擁車需求。這是本次政策優化方案中最核心的內容。
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共同申請指標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配偶、父母、子女作為聯繫最為緊密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血緣、婚姻等親屬紐帶更為牢固,有著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礎,其親屬關係和權利義務也有著更為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政策優化方案將可以共同申請指標的家庭成員範圍限定在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
此外,綜合考慮小客車的出行效用、乘員空間、擁車用車便捷性等因素,將“家庭申請人”範圍限定在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的範圍內,能夠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引入家庭積分並設置積分規則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政策優化方案引入了家庭積分的概念併合理設置積分規則。在普通指標配置時,通過家庭積分賦予“無車家庭”遠高於個人的中籤概率;在新能源指標配置時,除分配給單位和營運車的指標配額外,首先拿出80%的指標根據家庭積分高低向“無車家庭”優先配置。在計算個人積分時,對家庭申請人以往參與過搖號的次數或輪候的時間均轉換為積分進行累加。計算家庭總積分時,一是充分體現夫妻作為家庭核心成員的因素,夫妻雙方都在搖號的中籤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員在搖號池中人多的中籤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際數多的,中籤倍率高。

文件發布


第227號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已經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96號

2020年10月29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7年修改

2017年1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由201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個人出售、報廢名下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但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除外。單位出售、報廢名下登記小客車的指標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複辦理搖號登記。”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2020年修改

2020年12月7日,新修訂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和《〈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正式發布,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政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和積分排序的指標配置方式,賦予“無車家庭”明顯高於個人的普通指標搖號中籤率和新能源指標配額數量。

實行情況


2021年6月26日,北京進行普通車指標配置。根據新政安排,北京在以個人為單位參加普通指標搖號和新能源指標輪候配置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以“無車家庭”為單位搖號和積分排序的指標配置方式。普通車指標個人和家庭同池搖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