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成立於1893年,是研究和制訂國際私法條約的專門性政府間國際組織,因會議地址在荷蘭海牙而得名。

主要作用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要是制定國際私法公約,即造法性條約,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不企圖制定一部全面的國際私法法典,而是針對某一具體問題成立一項具體公約,如,關於國際貿易的公約、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的公約等。公約的內容主要在於制定及協調各國的衝突規則,包括法律衝突、管轄衝突以及與衝突規則密切聯繫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範圍不限於荷蘭政府及其他會員國政府提出的事項,某些國際組織及學術團體也可向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議討論事項,或派觀察員參加討論。在制定過程中都經過充分準備和詳細討論,常設事務局對一些國家的實體法及衝突規則作過比較研究,起草公約草案的特別委員會和各國參加大會的代表團,由有名的國際司法專家組成,草案徵求過會員國政府的意見,公約簽訂后,通常需要3-5國批准才能生效。沒有參加會議的國家,可以根據公約規定條件申請加入。會議所通過的公約享有較高的信譽,受到學術界的重視,對統一各國國際私法發揮了較大作用和影響。

會議機構


根據《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規定,該會議機構有:(1)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2)荷蘭國家委員會;是會議的執行機構和指導機構。(3)常設事務局,是會議的秘書處:(4)特別委員會。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擁有46個成員國。中國於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香港和澳門回歸后,有7項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公約分別繼續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代表亦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

主要成員


83個正式成員(包括82個國家和1個區域經濟組織)(截至2017年10月22日):
中國、阿爾巴尼亞、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智利、哥斯達尼加、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厄瓜多埃及愛沙尼亞、歐盟、芬蘭、法國、喬治亞、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約旦韓國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爾他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納哥、黑山共和國、摩洛哥荷蘭紐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利南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馬其頓共和國、土耳其、烏克蘭、英國及北愛爾蘭、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安道爾亞美尼亞摩爾多瓦、沙特、哈薩克。
[主要負責人]
秘書長漢斯·范魯(Hans van Loon)。
[總部]
設在荷蘭海牙。

主要活動


全體大會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常每四年開一次全體大會(plenary session),又稱“外交大會” (diplomatic session);在需要時也可召開臨時大會。會議通過的所有文件載入“最後文件”(Final Act),並由與會代表簽署。2002年12月2~13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第19屆外交大會,討論並通過了《中介人持有證券的若干權益準據法公約》。

非正式磋商

除全體大會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還經常召開起草新公約或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特委會或非正式磋商。從1977年起,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鑒於成員國的增加,開始關注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並定期或不定期就有關公約的執行情況召開會議,特別是針對有關涉及締約國間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間的合作的公約。

通過公約

迄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共通過了36項公約,廣泛涉及國際民事和商事領域的法律適用、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及司法合作等領域。較為重要、參加國較多的公約有: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國際司法救助公約》、 《外國公文書取消認證公約》等。其在促進協調和統一各國國際私法方面的努力,日益受到國際上的重視。

社會活動


起草公約

(原《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
1月和3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分別召開起草《法院選擇協議公約》非正式工作組第二次和第三次會議,會後提交了《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工作組草案》 (“工作組草案”),大大縮減原管轄權公約的內容,僅以“法院選擇協議”作為管轄的唯一基礎。4月召開的“總務與政策”特委會就工作組草案能否作為管轄權公約下一步談判基礎徵求各國意見。獲得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家的支持后,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於12月召開“法院選擇協議公約第一次特委會”,主要討論前述工作組草案,對公約範圍、法院選擇協議的實質有效性等重大分歧達成妥協,基本完成草案的一讀。
來自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商務部及港澳特區的代表組團出席了上述會議。中國代表團對公約的範圍持靈活態度,但反對在公約中規定政治性條款,強調公約的規則應平衡兼顧不同國家和法律制度的特點和關注。

召開會議

5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扶養義務公約特委會”,主要就制訂新的《扶養義務公約》所涉問題初步交換了意見,包括公約範圍、行政合作、扶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管轄權、準據法等問題。
中國派團出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中國代表團主張公約應充分反映和保護被扶養人的利益,有利於被扶養人更方便、快捷、有效地獲得扶養費,支持公約為此建立合作機制。
3.召開“送達公約、取證公約及取消認證公約特委會”。
10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召開“送達公約、取證公約及取消認證公約特委會”,主要討論上述三項公約自1989年特委會以來的實際運作情況。各國介紹了各自的實踐做法;在公約的強制性或排他性、送達收費等問題上各國仍堅持原有立場,未有大的突破。會議並對海牙送達公約的手冊進行了更新。
中國組團與會,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會議。中國代表團在會上反對依照送達公約收取費用的做法,支持對“民事或商事”作廣義理解。

同中國關係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同中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1981年中國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建立聯繫,並多次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1987年7月3日,中國政府正式加入該組織,並指定外交部為負責與該組織聯繫的“國家機關”。中國外交部積極參加了該組織的各項活動。該組織秘書長漢斯·范魯和副秘書長鄧肯(William Duncan)分別於1999年4月和2002年11月到北京、武漢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訪問。
中國已加入《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此外,根據中英、中葡關於香港、澳門適用國際公約問題的有關安排,一些海牙公約可單獨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區。單獨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公約包括:遺囑形式公約、取消認證公約、承認離婚及分居公約、兒童誘拐兒童、信託公約。單獨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公約包括:民事程序公約、扶養兒童法律適用公約、保護未成年人公約、取消認證公約、兒童誘拐公約。經中國同意,香港及澳門特區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舉辦的一些會議。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是最早從事衝突法和程序法的統一工作的一個世界型組織,但1893年至1951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僅是臨時性的國際會議。1951年,第七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章程》,將它改為常設性的國際組織,此後每四年舉行一次會議。1987年7月3日,中國政府正式加入該組織。截至2005年6月28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共有成員國65個。從1951年第七屆會議至2005年6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已通過37個公約,其中27個公約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