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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律名詞
徠裁決是指公安機關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應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從輕還是從重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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徠是指公安機關關於當事人是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否應予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從輕還是從重處罰的決定。
根據中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仲裁裁決必須於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於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並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按照各國際仲裁規則的一般規定,仲裁裁決如系:在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或以無效(呈過期)的仲裁協議為據作出的裁決;仲裁員的行為不當或越權所作出的裁決;以偽造證據為依據所作出的裁決;或裁決的事項是屬於仲裁地法律規定不得提交仲裁處理的裁決等,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並宣布其為無效。